81 、 澳 門 回 歸 后 , 留 用 公 務 人 員 的 待 遇 會 否 改 變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9 8 條 規(guī) 定 , 原 在 澳 門 任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留 用 后 , 他 們 的 薪 金 、 津 貼 、 福 利 待 遇 不 低 于 原 來 的 標 準 , 原 來 享 有 的 年 資 予 以 保 留 。 這 說 明 留 用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金 等 待 遇 與 原 有 水 平 相 比 , 只 能 是 變 得 越 來 越 好 , 而 不 是 變 得 越 來 越 壞 。
不 僅 如 此 , 基 本 法 第 9 8 條 還 規(guī) 定 , 依 照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享 有 退 休 金 和 贍 養(yǎng) 費 待 遇 的 留 用 公 務 人 員 ,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成 立 后 退 休 的 , 不 論 其 所 屬 國 籍 或 居 住 地 點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向 他 們 或 其 家 屬 支 付 不 低 于 原 來 標 準 的 應 得 的 退 休 金 和 贍 養(yǎng) 費 。 目 前 , 在 澳 門 依 法 享 有 退 休 金 的 公 務 人 員 , 在 其 退 休 前 每 月 都 由 政 府 和 個 人 采 取 分 攤 的 方 式 , 向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交 納 一 定 數(shù) 額 的 金 錢 , 以 作 為 將 來 退 休 后 享 有 退 休 金 的 保 障 。 由 此 可 見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 原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中 涉 及 澳 門 回 歸 后 退 休 的 那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 應 全 部 歸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支 配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