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專欄:明清時期澳門葡人“自治”真相 香港中國通訊社十月二十六日消息:澳門回歸專欄:明清時期澳門葡人「自治」真相 香港中通社記者 思良 葡萄牙人是通過賄賂收買廣東海道官員獲準在澳門經(jīng)商的。自一五五三年之后,葡人逐漸在澳門聚居成村,開始長期居留。但是,直至中英鴉片戰(zhàn)爭前的近三百年間,居澳葡人居屬「租客」的身份,盡管澳門葡人宣布「自治」,明清政府長期對澳門行使主權,依法實行管理,對當?shù)仄先耸杖《愘x。 自從葡萄牙人租用澳門之日起,明朝政府即采取了「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基本方針。明清兩代政府根據(jù)澳門各個時期的不同情況制訂了許多具法律性質的章程和條例,責令居留澳門的葡人遵守。明代澳門由香山縣衙管治,清代形成澳門由廣州知府管理體制。明朝政府立碑《海道禁約》的約束澳葡行為;清朝澳門同知(官銜)用漢文和葡文再刻石《澳夷善后事宜條議》,為澳門葡人立下十二條法令,加強對澳門的全面管理。同時,數(shù)百年來多位封疆大吏巡視澳門,體現(xiàn)了明清以來中國政府對澳門的政治、軍事等方面的主權管理。先后出任澳門同知的印光任、張汝霖兩人合著的《澳門紀略》,詳盡記載了明清對澳門的有效管治。 在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行全面管治的前提下,明清政府也允許居澳葡萄牙人實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居留在澳門的葡人初期由果阿(葡萄牙總督)派出的行政長官管理,但并沒有建立機構,自公元一五六零年后才逐漸形成在澳門的「自治」機構。葡人的「自治」機構幾經(jīng)變革,于十七世紀初形成了由市民選舉產(chǎn)生的議事會和由葡萄牙總督任命的兵頭(總督)并存的體制,并持續(xù)了二百年之久。 葡人的「自治」機構具有行政、軍事、經(jīng)濟和宗教等管理職能。初期,澳門的「自治」機構主要由葡萄牙總督或葡國政府任命,其成員主要由總督、大法官和主教三人組成,偶爾也會通過選舉產(chǎn)生。 總督是澳門葡人「自治」機構的首腦,獨攬軍政大權。因為初期由葡萄牙總督委派時大多由派赴中國的艦隊司令兼任,因此又叫「兵頭」。大法官執(zhí)掌司法大權,另有兩名法官協(xié)助他工作,此外還有檢察官。 議事會是葡人「自治」機構中權力很大的組織,于一五八六年正式成立。總督、法官三人、檢察官和主教都是議事會的當然成員。負責財稅和貿(mào)易的理事官,則列席議事會。 澳門葡人「自治」機構的建立及對澳門的「自治」有關事項,并非都事先征得明清政府官員的同意,而是葡人企圖「將生米煮成熟飯」,再設法得到中國方面的默許或認可。如葡人在建立其「自治」機構時,將其在澳門的居留地視為葡萄牙城市并由葡萄牙總督任命葡澳總督等,實際上都構成了對中國主權的侵犯。 明朝政府后來對于葡人的越權行為有所察覺,采取了一些監(jiān)督和限制措施。對于葡人一些明顯超越自治權限、嚴重有違中國法律的活動,也予以駁回或廢除。 在鴉片戰(zhàn)爭之前,居澳門葡人基本上是服從中國政府的管治的。這也是葡萄牙人在澳門「自治」機構得以存在,葡萄牙人得以租居澳門近三百年的一個重要原因。直至鴉片戰(zhàn)爭以后,葡萄牙才正式進行對澳門的非法占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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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