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去,這次天娛是“心虛”的。因為報上說,陳楚生一紙訴狀將天娛告上法庭,天娛卻聲稱法院的那張舊傳票,到現(xiàn)在還沒登上他們領(lǐng)導(dǎo)的辦公桌——難道也是送傳票的老伯伯,因為哼“有沒有人告訴你”著了魔,踩著摩托車沖進綠化帶里,把腿給摔折了?那也太“海角七號”了!
真正讓天娛這么“心虛”的,應(yīng)該不是法院的傳票,這兩年類似的票子,他們接的不算少;也不會是陳楚生,跟一個選秀出來的明星斗,沒有哪家公司會害怕;天娛的“心病”,應(yīng)該是秀星法不責(zé)眾的心態(tài)和輿論對合約精神的漠視。試想,今天“一哥”陳楚生撂了挑子,明天“一姐”李宇春再鬧鬧出走,長此以往,公司都不公司了,天娛還怎么娛樂天下?
誠然,“心虛”和“有錯”并不是一回事。天娛現(xiàn)在“心虛”,也不能證明他們先前就犯過錯。如果天娛真有什么把柄落在陳楚生手里,那雙方爆發(fā)糾紛后,“失蹤”十多天的就不應(yīng)該是陳楚生,而應(yīng)該是天娛公司的某主管。“勇于承擔(dān)”也未必就是“替天行道”,天娛真要跟陳楚生“算清楚”,陳楚生不承擔(dān)也不行。
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前,我們只能霧里看花,寫點“表面文章”——首先,天娛給選秀出來的藝人開的合同,肯定不會太理想,否則,周筆暢、張靚穎、陳楚生也不會爭相“出逃”;其次,無論陳楚生在天娛遭受了多大委屈,都應(yīng)該在合約精神下,爭取自己的正當權(quán)利,除非那合約本身是法律不承認的,否則,陳楚生再“下跪”、“哭訴”,他的父親也只有“砸鍋賣鐵”的份。
切記,對于任何迫切希望通過選秀出名的藝人而言,天娛對你的需求永遠小于你對天娛的需求。所以,周筆暢、張靚穎的成功“贖身”案例,并不能為你們在成名成星的道路上增加多少有益的經(jīng)驗。
天娛需要反思的是,怎么在藝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上找到一個平衡點,畢竟,你們是娛樂公司,不是律師行。方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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