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靜墜亡案昨一審宣判 四韓國被告未盡善良管理責任判擔三成責任
2008年4月5日清晨,24歲女演員譚靜在廣州東風廣場離奇墜亡。事后,譚靜母親將韓國女子金潤慶以及韓國男子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4人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應為譚靜之死承擔一半過錯責任,索賠42萬余元。昨日,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4名韓國被告被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12.6萬元。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四韓國人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
其中:金潤慶(女)負主要責任,承擔40%
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各20%
一審判決:譚靜本人負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確定四被告對譚靜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中金潤慶在此范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在此范圍內各自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四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譚母未能舉證證明其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判決駁回了其主張被告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關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按照法院判決,四被告合計應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收到判決書后,原告代理律師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但目前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三大理由
一、當晚,5人飲酒與金潤慶話別,四被告在譚靜出現(xiàn)醉酒狀態(tài)時,本應主動勸阻乃至制止譚靜繼續(xù)飲酒,但金潤慶反而又邀譚靜及其他三被告一起離開酒吧到其住處繼續(xù)飲酒,導致譚靜醉酒狀態(tài)加重。
此時,金潤慶作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應將譚靜留宿在自己的住處或者安全護送其回家,但卻草率地將醉酒的譚靜交給三名男被告,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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