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第四十四屆金馬獎在臺北揭曉。大陸演員湯唯憑借在影片《色,戒》中的出色表演,奪得最佳新演員獎。 中新社發(fā) 董會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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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只要符合中國的規(guī)定,符合中國廣告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我想這些都應當是被允許的!蔽幕扛辈块L周和平在被問及封殺令時說
★ 文/朱大可
“湯唯被封風波”再次暴露了文化管制和文化發(fā)展間的尖銳矛盾。此事涉及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板子究竟應該打在誰身上?《色·戒》男主角梁朝偉露得比湯唯更加徹底,但毫發(fā)無損;導演李安應是此情色電影的始作俑者,卻沒有關于制裁他的風聲;作為投資商的美國焦點影業(yè)公司、香港安樂影業(yè)公司、在港中資企業(yè)銀都機構電影公司和上影集團,都沒有被制裁的跡象。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作為其中重要投資方的銀都機構,是一個同廣電總局不無關系的駐港企業(yè);而為該片提供許可證的上影集團,更是廣電總局的分管機構。這些機構先是積極投資,繼而又提供許可證,最后又允許其在中國各地上演,但結果卻要嚴詞地制裁一個弱小女演員。
這難免讓人想到“替罪羊的邏輯”——而選擇羔羊的標準,必然是她(他)的弱小性、無反抗性和最低副作用性。
“封湯”觸發(fā)了普遍的聲援,當事人李安和梁朝偉都挺身執(zhí)言,就連那些激烈的“持不同色見者”,都轉而為湯唯高調鳴冤。所有這些變化,完全出乎管理部門的意料。
假定電影主管部門有一萬個制裁湯唯的理由,那么封殺的對象應是影片,而非女演員所代言的廣告。湯唯介入的某化妝品廣告,并沒有任何情色內容。《色·戒》(事)未被禁演,而湯唯(人)卻遭封殺,其演藝生涯面臨重創(chuàng),并牽累其產品代言公司公司陷入品牌危機。所謂“對事不對人”之說,遭受質疑。而文化部副部長周和平3月13日兩會記者招待會上,在被問及封殺令一事時,說:“只要符合中國的規(guī)定,符合中國的廣告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我想這些都應當是被允許的!贝朔哉,含蓄批評了封殺令的做法。
廣電總局日前發(fā)出《廣電總局關于重申電影審查標準的通知》,其中有關色情的第三條作了重大增補:“夾雜淫穢色情和庸俗低級內容,展現淫亂、強奸、賣淫、嫖娼、性行為、性變態(tài)、同性戀、自慰等情節(jié)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隱秘部位;夾雜骯臟低俗的臺詞、歌曲、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等”。盡管如此,打板子的標準究竟在哪里,依然語焉不詳,根本無法成為科學管理的依據。導演馮小剛對此曾詰問到:“扣子解到第幾粒才算色情?”
在中國文化史上,“色情”這個罪名,向來缺乏明確標準。例如,接吻長期以來都被電影審查當局視為“色情”,因為它會玷污廣大無產階級觀眾的純潔靈魂。這種清教徒式的管制,直到80年代才被部分修正。鄧麗君歌曲在80年代的罪名恰恰就是“色情”,因為它們充滿“骯臟低俗的臺詞”和“下流的氣聲”。并連帶李谷一等內地歌手的抒情歌曲,都淪為“資產階級的靡靡之音”。
“色情”的界定,竟是如此寬泛,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而更不可思議的是,這種大而無當的罪名,在經歷了近60年的歷史輪回之后,沒有獲得技術上的任何改進。以所謂“一脫成名”定罪,更是難以令人信服?释擅,何罪之有?而若是“一脫成名”有罪,那么究竟需要脫多少次后成名,才能獲得赦免?而要減少湯唯曝光率,又該減到多少次才算達標?
此前的“脫衣嫌疑犯”,女星包括范冰冰(《蘋果》)、章子怡(《藝伎回憶錄》)等,男星則有梁朝偉、佟大偉和梁家輝等,都未見被出手制裁,而僅對湯唯一人痛施大板,顯然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此外,禁黃不禁暴,更暴露出文化管制的失衡!半娪皩彶闃藴省泵魑囊(guī)定,嚴禁夾雜兇殺、暴力、恐怖、鬼怪、靈異等內容;有強烈刺激性的兇殺、血腥、暴力、吸毒、賭博等情節(jié);有過度驚嚇恐怖的畫面、臺詞、背景音樂等,但今年來熱播的影片《集結號》和《投名狀》,以及銀屏上的各類武打劇,都以暴力和血腥鏡頭著稱,也未見相關部門虎顏動怒。對“色情”的管制日益嚴厲,為何卻對影像暴力的管制卻日益松懈?
不僅如此,“封湯”事件還引發(fā)了來自法律界的強烈非議。此舉被認為是濫用公權,也就是以執(zhí)法名義,公開侵犯個人權力,把公共政策變成傷害藝人的老鼠夾子。針對這種行為,如果湯唯本人和廣告商提起民事訴訟,向司法層面尋求公正,有關職能部門將陷于更加尷尬的處境。
而擺脫上述種種行政困境的唯一辦法,就是徹底告別舊的行政思維,改變模糊定性的傳統(tǒng),對所謂“色情”(暴力等)的定義,作科學細致的量化規(guī)定,找到那個劃定“色情”與“健康”的“第N個扣子”,并且放棄陳舊的“計劃時代”的文化管理模式,盡快推出電影分級制度,完成影視管理的現代化轉型。
盡管失去了廣告代言的高額報酬,但這場充滿戲劇性的獻祭,要是能夠反促文化體制的變革,羔羊湯唯便將永垂于青史。這不僅是湯唯本人的萬幸,也是中國電影及其觀眾的福音。 ★
(作者為同濟大學文化批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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