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操作性不強待完善
據了解,一些國家專門規(guī)定了針對體育競賽中腐敗行為的法律,相比較而言,我國涉及賭球的相關法律條文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強。
裴洋說,我國相關法律仍有不少欠缺,打擊賭球的相關立法亟待完善。
《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64條涉及賭博,處罰辦法為運動員停賽,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活動,違法犯罪者送相關部門處理,但處罰辦法并未給出停賽、禁止從事足球活動的具體時限,只有不正當交易可以直接勒令俱樂部降級并取消注冊資格。而且這只是足球行業(yè)內部適用的禁賽條款,與要求賭球和假踢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公眾期盼,尚有一定的距離。
而我國體育法中僅有第51條涉及賭球。根據這一條款,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受到的將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幾類治安管理處罰,而只有構成犯罪的,才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對于許多參與賭球的球員或教練構成犯罪證據不足的只能是被行政拘留。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刑法能為抓賭掃黑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而對于最可能適用的賭博罪,裴洋說:“我國刑法規(guī)定,只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和以賭博為業(yè)3種情況才構成犯罪,一般的參與賭博者并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也不介入,打擊力度比較小。但實際上,足球圈里參加賭博的人很多,資金也是非常大的!彼ㄗh,在刑法修正案里增加一款,即:賭博的參與者,賭資較大的,也可適用刑法進行懲治。
“如果能夠制定一部治理賭博的法律,將更有利于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崩钕;郾硎,治理賭博犯罪,必須是各方面積極行動起來,各司其職,而且要堅決依照法律辦事,不能走過場,一陣風過后又死灰復燃。
本報北京11月1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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