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2時,臺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就是否收押陳水扁做出裁決。圖為今天下午1時54分許,陳水扁抵達臺北地方法院。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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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下午2時,臺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就是否收押陳水扁做出裁決。圖為今天下午1時54分許,陳水扁抵達臺北地方法院。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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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30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30日)凌晨裁定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合議庭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jù)之虞,“總統(tǒng)”任內還將證物核為絕對機密遲滯訴訟,有羈押必要。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前晚陳水扁閱卷時,夫人吳淑珍就叫丈夫不用閱卷,因為法院一定會羈押,事后來看果然如此。鄭文龍表示,他將會再和陳水扁討論后,再提出抗告,但他們認為重點仍應先擺在聲請目前的合議庭回避。
當合議庭做出羈押陳水扁裁定后,現(xiàn)場部分挺扁民眾情緒激動,高喊司法不公、政治迫害,警方趕緊將群眾隔開,確保法院秩序。陳水扁則于約3時30分被帶上警備車載往臺北看守所。
臺北地院合議庭裁定指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檢察官起訴所列證據(jù)為證,而陳水扁過去在接獲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情資后,即企圖湮滅洗錢證據(jù),目前扁家還有新臺幣5.7億元下落待查,陳水扁以卸任“總統(tǒng)”影響力逃匿避訟、與家人利用尚未遭查扣的資產優(yōu)渥度日,免除牢獄的可能性極高,因此認定他有逃亡動機。
除根據(jù)陳水扁接獲葉盛茂交付的情資后即由扁家人轉匯巨款、結清銷戶,認定陳水扁對沒有曝光款項有滅證之虞外,合議庭也認為,先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偵查“國務費”案時,陳水扁也多有勾串共犯、證人與變造證據(jù)的具體事實,認定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jù)、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合議庭表示,審酌陳水扁為卸任“總統(tǒng)”,一言一行均影響社會深遠,且本案涉及陳水扁至親家人及其親信部屬的犯罪,涉犯的罪責嚴重,而陳水扁為求自保還一再攻擊司法,尤其過去法院審理“國務費”案時,陳水扁為延滯訴訟進行,還利用“總統(tǒng)”職權將部分卷證核定為“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
合議庭指出,綜合上述各點已足以認為陳水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后續(xù)的審判或將來訴訟的執(zhí)行,且陳水扁顯然無法以具;蛳拗谱【拥姆绞饺〈b押,在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慮,應予陳水扁羈押,但沒有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
對于律師批評法院并案給審判長蔡守訓那庭審理,有行政干預之嫌,臺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解釋,相牽連的案件,本就有后案并前案的規(guī)則,臺“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shù)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也有相關規(guī)定,原先抽簽分到案件的周占春合議庭也有依北院分案要點,將案件簽出,交由審核小組刑事庭長議決,一切合乎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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