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fā)回更裁。臺北地院發(fā)言人黃俊明28日上午指出,合議庭收到卷證后,將依法律精神及高院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黃俊明表示,北院25日召開庭長會議后,決定依“后案并前案”原則,將審判長周占春所審理的扁案并由審判長蔡守訓所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新的合議庭收到本案卷證后將謹慎研究,再做出裁定。
黃俊明說,截至上午9時為止,北院尚未收到高院卷證,無法估計開庭時間。
高院裁定書指出,根據(jù)檢方起訴書及證據(jù)清單,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收賄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
裁定書表示,原審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有違理論與經驗法則,且有違司法正義實現(xiàn),依法不合,因此仍發(fā)回北院更裁,并要求“原審法院應本于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陳云南:感謝高院卓裁
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fā)回更裁。特偵組主任陳云南上午表示,感謝高院“卓裁”(高明的決斷),其它則等收到裁定書后再說。
高院: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后仍有抗告權
高院在裁定書中引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解釋,強調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后,仍有抗告權。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級法院抗告,同法也規(guī)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由此可知,當事人對于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
高院表示,“司法院”院字第1289號解釋更明確指出,審判中關于停止羈押的裁定,公訴案件中的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于檢察官”。
高院說,檢方在扁案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水扁獲準,起訴后移由法院審理,原審法院認為陳水扁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guī)定,對陳水扁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職權裁定,檢察官既為本案的當事人,當然有抗告權。
特偵組12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審法院,并向法院聲請繼續(xù)羈押陳水扁,但臺北地院審理后當庭釋放陳水扁。特偵組16日提起抗告后,高院發(fā)回北院更裁。北院18日仍裁定當庭釋放陳水扁。特偵組再度提出抗告后,高院裁定發(fā)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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