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應回避扁家弊案 陳聰明:無回避事實及理由
2008年09月24日 18:03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9月24日電 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決議,認為“檢察總長”陳聰明在陳水扁家庭洗錢疑案中“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自行回避”。對此,陳聰明通過特偵組發(fā)表聲明,強調(diào)他一再要求特偵組對洗錢案偵辦毋枉毋縱,絕無應回避該案的事實及理由。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報道,陳聰明指出,他自“立法院”同意任命后,依法組成特別偵查組,對于洗錢案的偵辦,一再要求特偵組全體同仁,必須嚴守法律,積極偵辦,毋枉毋縱,盡速偵結,特偵組全體檢察官與同仁也同舟共濟,全力以赴,符合各界期望,殊無決議文所指“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自行回避”的事實與理由。
陳聰明說,特偵組今后偵辦洗錢案,仍將一切依法辦理。對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決議,他會深自惕勵。
外傳8月16日,臺檢方到寶徠搜索扁家時,陳聰明事先到黃芳彥住處通風報信。對此,陳聰明大聲喊冤,強調(diào)絕對沒這回事。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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