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費拍廣告金額不符 扁辦辯領據核銷沒有記錄
2008年09月24日 17: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9月24日電 針對臺“總統(tǒng)府”指稱,陳水扁委托郝廣才承包業(yè)務僅499000是以機要費支出一事,陳水扁24日通過辦公室發(fā)布新聞稿辯稱,機要費于2006年9月1日前,分為“領據列報”與“單據核銷”兩部分,當年委托郝廣才制作及托播兩支公益廣告共計2000余萬元是由機要費中“領據列報”的部分支出。
據臺灣“今日新聞”報道,扁辦指出,馬英九在“特別費案”偵訊期間,曾經表示他將1998年與2002年兩次參選臺北市長選票補助和競選經費結余款共5017萬元,全數(shù)捐給由他本人所成立的“新臺灣人文教基金會”、“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等,這一部分經費被視為市長特別費的支出,但臺北市政府也不可能有相關捐款的收據。
扁辦認為,不論是“機要費”或“特別費”,“領據列報”的部分只要用“領據”領出就完成核銷,自然不會再有用發(fā)票或收據核銷的記錄。
另外對于部分媒體報道,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將位于臺北市杭州南路的房子出售,因而涉及股票內線交易,扁辦表示經查證后“完全不是事實”。
扁辦指出,陳幸妤在杭州南路的房子早經媒體披露,且經說明是完全合法贈與取得,之后單純出售,并于去年轉買高雄市的房子,與任何股票交易無關,更沒有涉及任何股市內線交易。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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