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5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日前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臺北法院今天認為,陳水扁的核定行為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依法應屬無效,陳水扁請求發(fā)還相關證物,因相關證物仍在審理中,應予以駁回,陳水扁若不服可提抗告。
報道說,臺北法院合議庭九月六日接獲臺“總統(tǒng)府秘書長”葉菊蘭具名公函,指法院偵查卷宗附件編號十至十二號的三宗卷宗數據,包括扣押的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的“國務費”核銷發(fā)票、單據、電磁紀錄、偵查中相關人士訊問筆錄、F案等六件“外交”工作,陳水扁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應永久保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
臺北法院今天上午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傳喚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出庭,吳淑珍請假未出庭。合議庭就“總統(tǒng)府”函文所指的三卷卷宗經陳水扁核定為“國家機密”部分,聽取檢辯雙方意見后,作出以上裁定。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