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8日電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8日針對陳水扁所涉貪污案件是否要繼續(xù)羈押做出裁定,合議庭認為,扁案在機要費部份相關案情因為交互詰問中所生的疑點還必須等待相關單位函覆數(shù)據(jù),同時其它案件案情復雜,認為以陳水扁涉案情形仍然符合羈押條件,因此裁定“陳水扁羈押期間,自2010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日期到4月24日,這也表示陳水扁確定無法回家過年。
合議庭認為,考慮陳水扁所涉機要經(jīng)費案部分,業(yè)經(jīng)依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聲請,調(diào)閱使用機要經(jīng)費之相關單據(jù)、賬冊、他案卷證等資料,并就聲請傳喚之證人部分,完成交互詰問之調(diào)查程序,惟因于交互詰問中所生疑點,尚需相關單位函覆數(shù)據(jù),以供確認;且陳水扁所涉其它關于龍?zhí)顿彽亍㈥惷粞桓顿V賂、洗錢等案,案情復雜,卷證浩繁,均待調(diào)查并于審判程序時由當事人進行辯論,以利形成心證,應認陳水扁目前涉案之情形,仍符合上開羈押之要件及必要性,陳水扁羈押之原因,并未因上開程序之進行而有所改變。
合議庭認為,高等法院在2010年2月5日訊問陳水扁時,陳水扁雖當庭表示其絕無逃亡之可能,愿接受任何代替羈押的強制處分,請求停止羈押等,不過高等法院認為被告原羈押原因并未消滅,且于現(xiàn)階段之訴訟程序中,亦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后續(xù)之審判,“其羈押必要性猶存,被告停止羈押之請求,自難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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