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9日電 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召開檢察長會議討論特別費案,會議結(jié)論是:已起訴的案件由法院審理,偵辦中的案件則視主觀認知、客觀情形等作個案認定。臺灣《聯(lián)合報》9日社論指出,這意味著分歧的檢方還是分歧,會議根本沒有結(jié)論。原文摘錄如下:
檢方不敢定出統(tǒng)一標準,形同聽任被告各憑運氣;碰上甲檢察官無罪,碰上乙就有罪。那么,各地檢察署豈非成了司法賭場,被告但看手氣;而檢察官豈非成了神棍,讓被告抽簽決定有罪無罪即可!
我們認為,這是檢察體系的嚴重失職。在檢察長會議前,檢方曾進行各地檢署檢察官之意見調(diào)查,調(diào)查結(jié)果,在愿意表示意見的十六個“地檢署”中,認為以領據(jù)支領的特別費是公款的占半數(shù),但同時認為支領首長不構(gòu)成犯罪的也占半數(shù)。換言之,不論以領據(jù)支領的特別費之法律性質(zhì)為何,多數(shù)檢察官認為領用首長沒有犯罪故意,以及未使用詐術(shù),而認定不構(gòu)成犯罪。在此情況下,檢方理當作出一定的見解方屬合理,所謂“個案認定”根本是推卸責任。
就所有領用特別費的首長而言,其支領程序其實是一致的,即按照會計單位的要求辦理;就用途及核銷等而言,亦屬行之有年的行政慣例。因此,除非某一特定首長確有特殊情形而待另行檢討,否則這類以領據(jù)領用特別費的爭議案情幾為一致,又何來個案認定的余地?所謂個案認定之說,當然只是不敢表態(tài)的托詞。
至于已起訴的案件聽由法院審理云云,更是遁詞。正因特別費案出現(xiàn)“北有罪,南無罪”的歧異,又有民進黨“四大天王”涉案遲未處理,造成了極不公平的狀態(tài),亟須由檢方表示統(tǒng)一的意見。因此,檢方應有的作為是:或者決定采無罪說,讓法院了解檢方立場,讓辯護人得為被告主張;或者決定采有罪說,而命各地檢署及特偵組積極偵辦其它案件。但像現(xiàn)在這樣,由單一被告為所有潛在被告充當法律實驗品,然后將全部作決定的負擔及風險推給法院,讓法官的判決承受可能來自不同政治陣營的批判,這委實是非常不負責任且懦弱的表現(xiàn)。
說到其它特別費案,從查黑中心時代到現(xiàn)在的特偵組都列名其中的侯寬仁檢察官,先是拒絕南檢協(xié)調(diào)要求、急于起訴馬英九于前,卻又故意擱置了民進黨“四大天王”案于后,顯然最失專業(yè)立場。侯寬仁曾說,“四大天王案接案晚一個月、人手不足”所以未辦;但如今,不知幾個月過去了,查黑中心亦已轉(zhuǎn)成了特偵組,試問侯檢察官目前的進度又在哪里?檢察官自稱依法辦案,不管政治;但對個案積極偵辦或消極處理,緩急之差異確已造成影響,其實就已經(jīng)介入了政治。倘謂檢察官對于這一點不能了解,那真的有負其所受教育訓練;而若檢察官知道其中的利害關(guān)系竟仍然這樣做,居心何在,便殊堪玩味了。
如今因特別費而成被告者至少已百余案。檢方聽任特別費案意見分歧,則各地檢署受理的案件勢必仍將出現(xiàn)相同案件、不同處理的情況;于是,繼馬英九之后,將有許多人可能因此而遭起訴,但也可能有許多人避開了官司。這對法律正義來說,實為不可想象的景況。
或有人說,縱然檢方意見分歧,但起訴到法院也未必定罪;甚至寄望“司法院”乃至法院會考慮統(tǒng)一見解。然而,即使如此,訴訟過程中造成當事人受到的不利境遇,又將如何彌補?總之,檢方這次懦弱不表態(tài)的處理,非但失職,亦喪失了主持正義的司法精神。
過去有檢察官辦案不聽上級指揮受到懲處,各界一有質(zhì)疑,檢方總是搬出“檢察一體”作為擋箭牌。如今,真正需要“檢察一體”,以統(tǒng)一見解來追求公平正義的時候,卻成了噤聲寒蟬。檢方是不是政治打手,現(xiàn)在已是十分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