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3日電 “我要聲請家暴令,要求先生晚上不能再抱貓咪睡覺!”結(jié)婚一年多的屏東林姓女子,無法忍受半年來丈夫只愛貓咪,卻冷落她,以家暴為由,向警方聲請保護令;但法官認(rèn)為家暴令只限定對人身的保護,未包括對動物的限制,22日駁回她的聲請。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不到30歲的林姓女子身材曼妙,面貌姣好,喜愛小動物,養(yǎng)過狗、貓,與丈夫有相同的嗜好,兩人因此相戀結(jié)婚。她向警方說,婚后兩人過了一段甜蜜時光,但最近半年,丈夫變得不太愛理她,用過晚餐后就逗狗玩,要睡覺徑自抱著貓就上床,還將貓只放在胸前,將她冷落一旁,“好像我不存在”。
她向警察說,自己很注重保養(yǎng),“婚后身材一點沒有變”,曾和丈夫溝通,丈夫說愛她的心沒有變,“問題是,躺在床上就完全變了”,她用盡方法向丈夫暗示自己的需求,但丈夫均不理睬,“我真的不如一只貓?”
“貓咪已奪走我的幸福,宛如是第三者”,林女說,貓咪讓她的精神飽受折磨,所以才決定要聲請保護令,要求丈夫晚上不得再抱貓咪睡覺,影響他們夫妻生活。
警方好奇問她:“這只是什么貓?”她說,是一只白色波斯貓,當(dāng)初是她飼養(yǎng)的,沒想到丈夫后來這么愛它,反而與她爭寵。警方聽了也搖頭,全案函送法院審理。
法官傳訊兩造到庭,林女向法官哭訴不平,拜托法官核發(fā)保護令;她丈夫則辯說,貓也是家里的一分子,吃睡在一起,并沒有錯,何況這只貓又是太太所飼養(yǎng),不知道太太為什么不滿?
法官認(rèn)為,保護令限制對象是人,不是動物,駁回她的聲請。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林女以丈夫精神虐待、不履行同居義務(wù)訴請離婚,審理的結(jié)果可能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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