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媒體駐點期限延至3個月 新華社人民日報恢復
2008年06月30日 15:3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6月30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晚報》報道,臺灣當局“陸委會”今天(30日)上午通過臺“新聞局”所提“恢復新華社與人民日報來臺駐點”案,大陸媒體在臺駐點的期限也同時由目前一個月延長為三個月。
臺“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表示,開放對岸媒體到臺駐點原本是五家,即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及中國新聞社。新華社與人民日報被禁來臺后,就只剩其余三家。
據(jù)報道,目前大陸媒體在臺駐點期限是一個月,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個月,如今放寬為三個月,也可以申請展延一次。
臺當局“行政院新聞局長”史亞平曾表示,“陸委會”通過后,新華社與人民日報的記者,可實時透過兩岸周末包機七月四日首發(fā)團就到臺駐點采訪。
2005年4月10日,臺“陸委會”以“檢討兩岸媒體交流秩序及開放管理政策”為由,暫緩新華社、人民日報兩家媒體赴臺駐點采訪。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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