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深圳警方通報稱,有證據(jù)證明梁麗既有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也在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行為,公安機關(guān)以涉嫌盜竊進行立案偵查,證據(jù)充分確鑿。
警方通告稱,民警在案發(fā)后來到梁麗家了解情況時,梁麗說當天下班帶回家的物品只有礦泉水瓶。經(jīng)民警長達20多分鐘的勸說,她才最終承認將“撿”到的部分黃金首飾藏匿。警方以此認定梁麗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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