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動機
陜西籍工人張國和龍曉偉,因被塔利班武裝分子綁架,在2008年一度成為國際、國內各媒體頻繁關注的對象。2009年,這兩個名字又一次出現(xiàn)在諸多媒體的顯要位置。自從被安全營救歸國后,兩人因工資待遇、醫(yī)療費用和經(jīng)濟、精神賠償?shù)葐栴}無法解決,將“老東家”告上了法庭。
他們熬過了艱難困苦,經(jīng)歷了生死關頭,為何又拿起法律武器堅決地和原來的“老東家”對簿公堂?
2009年12月29日,此案在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開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像龍曉偉和張國兩人在國外遭受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情況,還沒有判例。因此,此案的審理不僅關乎龍曉偉和張國兩人的命運,還將對目前我國數(shù)十萬境外務工人員權益維護產(chǎn)生影響,同時也將“如何保護海外務工者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這一問題再次擺到了臺前……
張國、龍曉偉兩人靜靜地站在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門口等待開庭通知,他們的父母和妻子也一齊陪同前來。
從二百公里外的寶雞家鄉(xiāng)趕來的龍曉偉,右小腿處還有六塊鋼板,走起路來有些踉蹌。張國在西安剛找到一份新工作。與幾個月前相比,兩人的氣色和精神狀態(tài)都好了許多。
這是2009年最后一個周五,距他們從巴基斯坦被解救回國已過去了將近一年。
受困工人歸來遇冷落
2008年5月,西安江博科技有限公司聘用龍曉偉、張國為公司員工。包括他們在內,西安江博公司派往巴基斯坦的這一批員工共有8人,皆從事通訊基站土建工程督導工作,整個通訊基站建設則是中興通訊承包巴基斯坦電信運營商的項目。
龍曉偉和張國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蘭堡經(jīng)過短暫的技術培訓后,開始從事通訊基站土建工程督導工作。幾個月后,即2008年8月27日,兩人在工作返回途中被塔利班武裝分子綁架,隨身攜帶的數(shù)碼相機、手機及現(xiàn)金等全部被搶走。
此后,兩人被關押在塔利班控制區(qū)的一處民房里。關押期間,生活條件異常艱苦,每天吃的是一片玉米餅、一個生洋蔥,飲用水靠收集雨水,還時常受到生命威脅。不甘受擺布的兩個年輕人在10月15日趁夜逃跑。結果張國成功逃出,龍曉偉則墜落山崖致右腳骨折,又被塔利班抓回。直到2009年2月15日,在中、巴兩國政府共同努力下,龍曉偉才成功獲救。
從險境中安全歸來,本應該受到特別的安撫,但在張國、龍曉偉兩人看來,后來的一系列糾紛卻使他們仍處在煎熬之中。
由于被關押期間和逃跑過程中的極度緊張和恐懼,先期歸國的張國一直精神抑郁,情緒反常,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后精神障礙”;氐轿靼沧≡褐委煹凝垥詡ソ(jīng)診斷,右腳踝關節(jié)脫位,右側腓骨下段骨折。由于傷勢屬于陳舊性骨傷,骨痂形成畸形愈合,還需較長一段時間才能恢復正常。
張國對記者說,他回國后西安江博公司立即結算了工資。他向公司咨詢社保及人身意外保險手續(xù)時,公司總經(jīng)理張建科生硬地表示,根據(j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至回國之日止,工資結算以后雙方?jīng)]有任何法律關系……張國拿到結算的幾萬元工資后被拒之門外。醫(yī)保、人身保險和一大堆受傷治療費票據(jù)的報銷,也沒有了下文。
隨后回國的龍曉偉很快也遇到了類似張國的遭遇。龍曉偉回國時右腳骨折,回西安治療期間所有費用全部由西安江博公司承擔。但是,關于下一步的醫(yī)療費用和工資結算、社保金、人身保險等費用,公司和他之間也發(fā)生了矛盾。
2009年6月12日,張國、龍曉偉以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合同,未辦社保及賠償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為由,起訴西安江博公司、中興通訊公司。
龍曉偉、張國訴請被告分別補發(fā)拖欠和克扣的工資,并相應支付拖欠、克扣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支付違法終止(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賠償因履行勞動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數(shù)額分別為132萬余元和92萬余元;并要求被告為兩人補繳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等社保費用。
勞動爭議中可否存在精神賠償
龍曉偉、張國的訴訟請求中,精神損害賠償各為50萬元。
他們認為,中興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在危險地區(qū)建設項目作業(yè)未遵從大使館指令行動、未按規(guī)定在巴當?shù)鼐絺浒。中興公司發(fā)現(xiàn)危險跡象曾一度撤離工作區(qū)域,但在危險警報未解除的情況下擅自作業(yè),使得他們作為第一批員工受上級指令重返工作區(qū)后,就發(fā)生了綁架事件。因此,中興公司難辭其咎。
那么,勞動爭議中可否存在精神賠償?
中興通訊公司及西安江博公司代理人認為,龍曉偉和張國遭遇劫持,確實給其帶來了人身損害或經(jīng)濟損失,同時也不同程度地對當事人的精神造成損害,但目前我國只有民法通則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政策對這一內容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原告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
“勞動法處在民法體系之中,遵從民法‘法不禁止即許可’的法治原則,勞動法律規(guī)范至今沒有禁止或限制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單位嚴重過錯致遭受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求償權!饼垥詡ズ蛷垏拇砺蓭煑钴娬J為,原告的精神損害結果確實存在,且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與勞動爭議案密不可分。
楊軍說,無論是中興通訊還是西安江博公司,在施工期間明知有巴基斯坦外交部多次發(fā)布警示和中國駐巴使館通告的情況下,未向大使館備案登記,未通知當?shù)剀、警部門提供保護,貿(mào)然指派兩原告前往危險地帶(當期禁止外國人進入)工作,違反了當?shù)亍爸贫取焙汀胺睢保斐闪藝乐睾蠊,其過錯極為明顯、嚴重,故其應承擔原告訴求的法律責任。
楊軍認為,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既要保護外派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也要保護其財產(chǎn)安全,這是區(qū)別于內國勞動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表明了訴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暮侠硇浴?/p>
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郭升選認為,物的賠償可以計算,對人身的保護實難量化。因此,在勞動爭議中主張精神賠償符合民法的“填平原則”,即對因過錯導致的損失應給予全部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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