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籌錢救母”,張方述鋌而走險,與其弟張方均鬧市持刀劫持女人質(zhì)。這個被媒體形容為“人間悲劇”的案件,從事發(fā)至今,社會關(guān)注度一直不減,孝道和正道如何平衡,相關(guān)爭論依舊熱烈。
在上月27日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出乎意料地為被告人“求情”,在指出“為了給被害人一個公道,維護法律的公正,兩被告人應該受到懲處”的同時,又提出“與一般人犯罪不同,是為盡孝鋌而走險,建議輕判”。
在《刑法》400多個罪名中,“綁架罪”是起點刑最高的一個罪名,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看待法院的一審結(jié)果?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暨南大學法學教授梁玉霞。她表示,犯罪問題,既是個人問題,又是社會現(xiàn)象。從法院今天的判決看,顯然采納了公訴人的建議,對張家兄弟作出了輕判。但梁玉霞認為,對于這個輕判,不能誤讀,“張氏兄弟盡的雖是孝道,碰的卻是法律防線,所以,他們理當為這種帶有主觀故意色彩的行為負責,給法律一個合理的交代。道義和人情,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律,這是法制社會的規(guī)則之一”。本報記者 胡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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