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綿陽科學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表兄妹結婚31年后鬧離婚的特殊案件。鑒于原被告雙方在引用法律上存在的爭議,法官宣布擇日宣判。并希望原被告雙方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此案的爭議。
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胡青貴說:“31年前,我與表妹羅星,在父母包辦下結婚,請法院院確認我與表妹的婚姻關系無效,將位于綿陽城內由羅星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歸我。該房屋是我單位分給我的福利房。”胡青貴的代理律師說,根據我國在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胡青貴和羅星系表兄妹關系,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位于禁止結婚的情形之列,他倆屬于無效婚姻關系!
被告羅星說:“我國于1950年4月13日頒布的《婚姻法》規(guī)定,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遵從習慣。我和表哥遵從父母之婚姻是有效的,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鑒于原被告雙方在引用法律上存在的爭議,法官宣布擇日宣判。并希望原被告雙方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此案的爭議。
據悉,胡青貴今年56歲,是中江人。31年前,他與時年21歲的表妹羅星結了婚;榍,胡青貴對母親說:“你和羅星的媽媽是親姐妹,我和羅星近親,結婚不好,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母親則認為因為是表兄妹,雙方知根知底,結婚才好。然而婚后,胡青貴和羅星這對表兄妹的感情并不好。胡青貴認為表妹羅星性格暴躁,常對自己惡言惡語。羅星則數(shù)落表哥胡青貴長年忙于工作,家務事都是自己在干,胡青貴好不容易回家一次卻還挑剔自己這不好那不對。
1984年,這對表兄妹生下一個兒子,目前已經25歲。1989年,胡青貴分到綿陽一單位工作,與表妹羅星的關系同樣緊張。1998年,在一次吵鬧后,胡青貴被掃地出門。2003年6月,羅星起訴至綿陽的法院,要求胡青貴每月給她撫養(yǎng)費。胡青貴沒有出庭,法院缺席判決胡青貴每月給羅星生活費400元。胡青貴從此開始每月支付給羅星400元錢,同時支付羅星母子所居住的綿陽科學城內一房屋的水電氣費。胡青貴說:“從1998年至今,我在綿陽城另外的地方租房而住,整整11年,我和羅星沒啥聯(lián)系,更談不上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了,我與羅星之間沒有任何夫妻之實!
今年4月15日,胡青貴考慮到兒子已成年,自己也年過半白,是到了該了結自己與羅星關系問題的時候,便一紙訴狀到科學城人民法院。
他們的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說,由于羅星與胡青貴系表兄妹登記結婚,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但由于舊婚姻法并沒有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故羅、胡二人當年方能辦理結婚登記;但自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施行后,舊婚姻法已經自動廢止,而兩人根據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故胡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訴請,依法應予以支持。(文中當事人為化名)(成都商報 田明霞 何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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