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幾個朋友要去強奸一個女孩,仍告訴犯罪分子被害人的去向,“指引”強奸案件的發(fā)生,阜陽男子魏某日前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黃某某、蔡某某兩人合伙到一出租房處將女孩費某某騙出,后二人又聯(lián)系其朋友陳某某、魏某,將費某某帶到某旅館門口的路上,脅迫費某某從其四人中選一人去發(fā)生性關系。費某某被迫選中魏某,魏某帶費某某到其借住的某歌廳服務員宿舍但沒有發(fā)生性關系,但是他隨之將其去向告訴了其他三人。隨后陳某某、黃某某、蔡某某趕到該宿舍,陳某某強行將所休息的歌廳服務員趕出,強行奸淫了費某某。后黃某某、蔡某某、魏某又將費某某帶到某浴場3160包間,黃某某、蔡某某分別強行奸淫了費某某。
被害人費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后,隨后公安機關分別抓獲陳某某、蔡某某、黃某某,依法上網追逃魏某,不久魏某在異地被抓獲。魏某感到自己很冤枉,認為自己沒有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在被害人被奸淫后還曾勸被害人報案,自己不是犯罪。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蔡某某、黃某某以強行奸淫被害人為目的,強行奸淫被害人,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魏某在明知陳某某要去奸淫被害人的情況下,仍將被迫選中和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被害人與自己的去向告知了陳某某,應認定為是強奸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魏某予以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也認為,魏某雖然沒有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預謀,但其明知陳某某等要去強奸被害人,仍將自己的行蹤告知了陳某某,屬于事前知道且有意,對陳某某強奸被害人持放任的態(tài)度,沒有強奸不能成為抗辯理由。強奸罪是行為犯罪,只要當事人實施了行為,不管是幫助還是直接實施犯罪,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魏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辦案檢察官提醒,碰到類似情況,正確的做法應是及時阻止他人犯罪,而不是出于哥們兒義氣、朋友面子提供幫助,幫助他人犯罪得逞。(通訊員:李潁林、葉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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