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仲裁處了解到,我省出臺了一系列勞動爭議仲裁便民措施。這一系列措施從即日起開始實施。
[案前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15日內完畢
當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認真及時進行調解,對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5日內調解完畢,達不成協議的,應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
[立案階段]
困難群體隨到隨立案
最先接待當事人的仲裁員,負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有關注意事項和需要補充的具體材料,指導當事人書寫申請書和答辯書。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減少立案審批環(huán)節(jié)。對于特別困難群體啟動綠色通道,做到隨到隨立案。
有正當理由仲裁時效可重算
各級仲裁機構立案審查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只要提供有證據證明材料的,仲裁時效可以中斷,重新計算時效。只要在不超過一年的時效內,仲裁委員會都應當立案受理。
4類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勞動仲裁機構要主動告知勞動者有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權利,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
[審理階段]
可預約非工作時間開庭
勞動者當事人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到庭參加仲裁的,經勞動者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機構可以實行預約開庭,調整原定開庭時間或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安排仲裁庭審。
將全程公開實行“陽光仲裁”
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公開審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另外,要擴大仲裁活動公開的范圍,進一步完善有關法院、律師查詢案件的制度。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動和程序,要逐步實現仲裁活動全程公開。
[文書送達]
仲裁決定書5日內送達當事人
對立案受理的案件,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4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應訴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仲裁決定書應自決定之日起、仲裁調解書應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仲裁裁決書自裁決之日起、先予執(zhí)行通知書應5日內送達當事人。(新法制報 實習生張梅芳、記者方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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