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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原副局長李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和單位賄賂,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賄罪判處其10年有期徒刑。
李祥于2003年至2007年8月任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副局長。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他在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事故處理、煤礦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年檢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違法收受他人、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62.8萬元,美元0.4萬元。(記者周立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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