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水污染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因陸源污染而造成的跨省水域污染糾紛時有發(fā)生,雖然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guī)定:跨行政區(qū)域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但從實踐看,由于界屬問題、地方保護等原因,推諉扯皮現象較為突出,尤其跨省糾紛的協調統(tǒng)一處理難度大,污染事故很難得到及時妥善解決。
從司法層面觀察,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案件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訴訟管轄制度的設計上,對跨省污染水域案件審理的規(guī)定也存在一些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為此提出建議,為及時解決跨省界水污染糾紛,國家應完善有關法律規(guī)定:跨省水域污染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統(tǒng)一審理。
今天下午在浙江省代表團駐地,記者就這一話題,與齊奇代表進行了對話。
記者:據您了解,我國目前因陸源污染造成的跨省海域、水域污染的現狀如何?
齊奇:當前,陸源污染海域及與海相通可航水域污染現象比較嚴重。以渤海為例,據資料反映,該海域內污染90%來自陸源,大量的工業(yè)、農業(yè)和生活污水從50余條河流不斷涌入渤海,每年高達28億噸,其中污染物占全國入海污染物總量的47.7%。徹底根治渤海環(huán)境污染,需要長達幾十年的艱苦努力。再如長江,污染也日益加重,長江流域水上事故接連不斷,陸源污水排放造成污染事故頻頻發(fā)生,加劇了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惡化。
記者:跨省水污染確實比較嚴重,相關糾紛的數量想必也是較多的。目前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上遇到了什么困難嗎?
齊奇:此類糾紛涉及利益面廣,尤其對民生的影響很大。作為司法機關,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權利的救濟渠道是否暢通,司法保護是否充分等問題。跨行政區(qū)域水污染糾紛尤其是跨省界糾紛司法救濟難度較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由于受行政區(qū)劃限制,地方普通法院對此類案件在處理上受到制約,一些案件或許可以受理,但客觀上存在難以進行進一步處理的情況,由此出現推諉現象。同時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我國海事法院管轄的水域污染案件僅限于船舶生產、作業(yè)所造成水域、灘涂污染等類型,不包括陸源排污而造成的水域污染。
二是根據我國訴訟法律制度,對水域污染的司法保護需要有人代表國家或公眾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目前,涉水管理的行政機關雖然很多,有水利、環(huán)保、土地、林業(yè)、農業(yè)、海事、漁業(yè)、海洋、交通等部門。但是,由于這些部門之間權力分工不甚明晰、職能存在交叉,由誰來代表國家和公眾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我國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所以對此類糾紛,我們甚至可以說,大量受損的權利處于無司法救濟和保護狀態(tài)。
記者:你為什么建議跨省污染案件歸海事法院管呢?
齊奇:目前,我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長江主要港口城市,具有按水域、跨行政區(qū)域設置的特點,對我國水域資源保護具有獨特的管轄優(yōu)勢:
一是海事法院的管轄區(qū)域不受行政區(qū)劃的限制,具有對水域污染包括陸源污染水域案件行使專門管轄的優(yōu)勢,可以從法律機制上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二是海事法院法官具有審理海上污染案件的經驗和專門的法律知識與技術知識,能夠高質量地審理陸源污染水域案件;三是建立海事法院整體上對水域污染案件專門管轄訴訟制度,可以有效地節(jié)省國家司法資源,避免管轄沖突,統(tǒng)一司法標準,保證司法公正。
記者:您認為應如何在制度設計上進行完善?
齊奇:為加強陸源污染水域案件的司法管轄,促進水域生態(tài)文明建設,完善我國陸源跨省污染水域法律制度和訴訟管轄制度,建議:
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陸源污染水域案件的司法管轄現狀進行調整,解決陸源污染水域案件管轄不明確問題,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立對全國水域內發(fā)生的陸源污染水域糾紛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水域資源保護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陸源污染水域等水域污染訴訟中公益訴訟等問題進行研究,解決我國水域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立我國水域污染公益訴訟制度。(記者 陳東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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