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園地鐵被撞死男子家屬狀告公交分局一案,昨日在東城法院一審宣判。東城法院最終依據(jù)警方提供的目擊者證言,認定警方結論無誤,一審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起訴。
家屬不滿“跳下站臺”結論
去年10月23日6時許,28歲的陜西男子段選托在蘋果園地鐵站等候地鐵時,掉下站臺,被列車碾軋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wèi)分局(簡稱公交分局)隨后做出“段選托跳下站臺被正常行駛的列車撞軋致死”的結論。
但段的哥哥卻對結論提出質疑,他委托律師通過調(diào)查后認為,弟弟是被擁擠的人群擠下站臺的,地鐵公司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為此提請民事賠償,但公交分局的結論使得他們無法起訴。
于是,段先生代表父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方在去年11月20日作出的結論中使用“跳下”一詞不妥,給人錯誤地認為弟弟是自殺,要求法院撤銷警方的結論。
兩目擊者身份遭家屬質疑
這起行政訴訟案曾于5月11日和7月2日兩次在東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法官們試圖了解公交分局作出“跳”下站臺結論的依據(jù)。
段兄的律師孫士江認為,警方此次調(diào)查結論用詞主觀屬于主觀推斷。公交分局民警解釋,結論主要依據(jù)兩位目擊者的證言得出的。
但目擊證人的證言遭到了家屬的質疑。一位目擊者是一名17歲的未成年學生,孫士江說,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該學生沒有監(jiān)護人在場。
第二位目擊者是一位聾啞人。為了慎重起見,法院特地邀請該目擊者出庭接受雙方質詢。通過翻譯人員,這位聾啞人告訴法官,段先打電話,后看報紙,車來了就跳下去了。但孫士江律師強烈質疑,認為事發(fā)現(xiàn)場并沒有報紙散落物,警方移交遺物時也沒有手機。
公交分局還提交了事發(fā)列車司機、列車長和急救救護人員等人的證言,但都遭到了家屬的反對。
一審法院判決警方結論無誤
雙方各執(zhí)一詞,法院宣布休庭。4個月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法院認定目擊學生已滿16歲,聾啞目擊者具有認知能力,兩人有能力單獨接受警方詢問,據(jù)此認為公交分局分析認定“跳下站臺”的結論“并無不當”。
死者的哥哥段先生昨晚在電話中表示,根據(jù)北京市《辦理非正常死亡案件工作規(guī)定》,警方不得使用“跳水、跳樓”等主觀意志的文字。關于此點,代理律師當庭提出,但法院判決回避了。他表示將提起上訴。(陳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