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夕,準新娘不幸遭遇車禍身亡,而準新郎見女友已故,立即向女方父親要回當初訂婚時所給的彩禮錢。女方父親拒絕退還彩禮,近日,準新郎一紙訴狀將“岳父”告上法庭。
今年26歲的李勇(化名)家住大慶市龍鳳區(qū),2005年,經人介紹,他與王琳(化名)相識。
兩人一見鐘情,經過一段時間了解后,雙方家長見面,準備為他們舉辦婚禮。
2006年11月10日,李勇與王琳按照當?shù)亓曀子喠嘶椋敃r,雙方介紹人將李勇家所送的9000元彩禮錢交給王琳的父親。在籌辦婚事期間,男方家又陸續(xù)送給王琳本人現(xiàn)金4700元。
然而,就在好日子即將來臨時,不幸發(fā)生了,2006年11月27日,王琳遭遇車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勇悲痛萬分,為了結婚,父母從親戚那里借了很多錢,現(xiàn)在女朋友也沒了,家里還欠下了外債。
隨后,李勇家人商量,認為王琳已經身亡,婚也結不成了,應該向王琳的父母要回彩禮錢。于是,李勇多次向王琳的父親要求返還婚前送給王琳的禮金共計13700元。王琳的父親認為,李勇和自己的女兒已經訂婚了,況且女兒王琳車禍身亡不久,對方就來討要彩禮錢,實在無法接受,于是拒絕返還彩禮錢。為此,雙方發(fā)生了糾紛。
2007年,李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返還彩禮錢。大慶市龍鳳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代為其女收取彩禮,是緣于相互之間訂有婚約;原告的女友遭遇車禍身亡已終止民事行為能力,原告將女友之父列為被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雙方還未登記,沒有依法確立合法婚姻關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李勇向女友所送財物是依附其履行婚約而為,并非贈與行為,相互之間的贈與關系不成立;女方因死亡無法履行婚約承諾,雙方對此均無過錯,被告有義務代為其女返還對方的彩禮。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代為其女返還李勇禮金7000元,對李勇訴稱送其女友現(xiàn)金4700元,經查無確鑿證據,對此不予支持。 (記者 郭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