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省高院為我省一起挪用億元公積金上訴案畫上句號,終審裁定維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一審判決。因挪用公款罪,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陳其明領刑17年,中國建設銀行蘭州鐵路支行原副行長王景旭領刑14年,“農婦”王秀芝領刑8年。
靜寧縣“農婦”王秀芝在蘭州市注冊了兩家公司,在之后不長的時間內,王秀芝從中國建設銀行蘭州鐵路支行原副行長王景旭和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陳其明手中先后“借款”1億元,后被蘭州市檢察院認定為3人共同挪用。2006年8月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陳其明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7億元,受賄64.3萬元;王景旭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億元,受賄21.3萬元;王秀芝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億元,行賄24.9萬元。法院一審以陳其明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法院以王景旭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法院以王秀芝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件回放三次伸手挪用1億元
首次伸手:挪用5000萬
王秀芝為了籌借資金,多次讓王景旭約請陳其明吃飯、喝茶,并許諾要“報答”。2003年5月,陳其明、王景旭、王秀芝在某山莊打麻將,王秀芝向陳其明行賄1萬元。陳其明表示借款可以,但只相信銀行。王景旭出點子說,可以按委托理財方式,銀行作擔保。按王秀芝借款5000萬元使用3天、利息30萬元的協(xié)商意見,王景旭起草了兩份協(xié)議,陳其明修改了其中一份,增加了“投資理財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的條款。
陳其明指派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科副科長康進成于2003年6月25日從管理中心專戶維修基金中開出5000萬元的轉賬支票一張,康進成將支票交給鐵路支行,該款項當天進入金正公司賬戶。6月30日,金正公司將錢還給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次伸手:挪用1000萬
2003年7月上旬,浙江臨海的土地正式掛牌出讓,參加競買的單位必須要向臨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存入1000萬元競拍保證金。為此,王秀芝又找到王景旭,并直接給陳其明打電話,通過王景旭協(xié)調,陳其明決定借出1000萬元,借用20個工作日,利息8萬元。同年7月18日,1000萬元資金打入金正公司賬戶,王秀芝自帶匯票直接進到臨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的賬戶。該款實際用了50多天,后歸還管理中心。
2003年9月底,王景旭提出“答謝”要求,王秀芝拿出9000元,給王景旭和陳其明及梁某某各3000元。
三次伸手:挪用4000萬
2003年底,王秀芝辦土地使用權證差4000萬元,就直接給陳其明打電話商量再“借”4000萬元,陳約王秀芝到王景旭辦公室,王秀芝承諾:臨海項目建成后,商鋪和商位陳其明等人可以隨意挑。
后來王秀芝向陳其明再三提出借款時,陳提出有個朋友急用50萬元。2003年12月22日,王秀芝給陳其明現(xiàn)金50萬元。陳其明遂答應給王秀芝“借”款,王景旭和陳商量還是以委托理財名義借款4000萬元。
2004年1月13日,4000萬元從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打入金正公司的賬戶,王秀芝辦理了一張匯票到浙江省臨海市土地儲備中心抵交了購地款。
罪犯檔案
王秀芝,曾用名王秋蕊,系甘肅省靜寧縣治平鄉(xiāng)劉河村農民。2002年2月在蘭州開辦甘肅金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其丈夫林桔福掛名法人代表。2003年6月籌建浙江金泰廣場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
2003年初,浙江臨海市柏葉路與靖江路交匯處有42.7畝土地擬掛牌出讓,王秀芝參加競標,但無資金,她在蘭州認識了時任建行鐵路支行副行長的王景旭,要求為臨海項目解決資金問題。因不夠條件,銀行不能融資,王景旭向王秀芝介紹認識了時任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的陳其明,王秀芝表明了借用資金意圖,陳其明表示要回去商量一下,于是發(fā)生了3次巨額公款被挪用之事。(記者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