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2日電 軍事檢察機關與地方檢察機關到底有什么不同?海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王煉鋒在今日出版的《檢察日報》上撰寫文章,講述了軍事檢察機關的一些“特別之處”。
一是分類不同。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軍事檢察機關是國家設立在軍隊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通過行使監(jiān)督權,懲治犯罪,教育部隊官兵忠于職守,維護部隊的純潔穩(wěn)定,確保憲法和法律在部隊的統(tǒng)一執(zhí)行,確保政令、軍令暢通,為提高部隊戰(zhàn)斗力服務。由此可見,它們都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性質與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二是管轄對象不同。軍事檢察院執(zhí)行的法律、法規(guī),辦案所遵循的原則與地方檢察機關是相同的,但案件管轄的對象不同。軍事檢察院案件管轄的對象是現(xiàn)役軍人、文職干部及在編職工等,一般公民(戰(zhàn)時除外)犯罪不能成為軍事檢察機關管轄的對象。反之,地方司法機關對現(xiàn)役軍人犯罪的案件也不能實施管轄。
三是隸屬關系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在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向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而軍事檢察機關在由上級檢察院領導的同時,隸屬于政治部,是軍隊政治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除完成辦案任務外,還需參加部隊的中心工作。
四是任檢察官的主體不同。軍事檢察官除學歷條件、司法資格與地方檢察官相同外,主體和政治條件要求不同,必須是現(xiàn)役軍官(文職干部和職員均不能擔任軍事檢察官),且是中共黨員。因為軍事檢察官在軍隊分類中屬于政工干部,非黨員不能任軍事檢察官。準確地說,他們都是身著軍裝、肩扛軍銜的檢察官。在軍官分類中,屬于政治工作軍官。
五是辦案業(yè)績的宣傳方法、途徑不同。由于軍事檢察官所辦案件大都涉及軍事秘密,要求他們“只干不說,或多干少說”,因此,對他們所辦案件和辦案中取得的成績只能在軍隊內部給予適當通報或宣傳表彰。他們必須具備甘當無名英雄的品質。有位領導曾這樣評價道:如果說人民解放軍是共和國的長城,那么,軍事檢察官就是保護長城的衛(wèi)士。他們的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部隊黨委的肯定,他們深受部隊官兵的愛戴。廣大官兵親切地稱他們是軍中護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