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危害嚴重
時至今日,隨著改革開放經濟日益發(fā)展,人的需要發(fā)生了變化,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已不滿足于獲取財物等財產性利益要求,而轉向非財產性利益的追求。這種需求的多樣性和層次不同的變化性,決定了賄賂的內容、手段、方法的多樣性。如高檔的娛樂消費、出國旅游、提供性服務等。而我國刑法傳統(tǒng)賄賂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已無法掩蓋新出現(xiàn)的非財產性犯罪,使之成為法律的空擋和死角。在這些賄賂犯罪中,“性賄賂”犯罪一旦既遂,具有為行賄者多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xù)性。
支持者認為,性賄賂可以直接影響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極大地敗壞社會風氣,給國家機關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而它的實質是“權色交易”,其誘惑力和危害性有時超過財物賄賂,其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已為道德所不能調控
“性賄賂對社會的危害已經不是道德范疇所能調整!边@成為支持者的共識。他們認為,性賄賂目前應當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從犯罪的一般概念來看,性賄賂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性賄賂行為具有社會危害多次性和持續(xù)性、誘發(fā)性和感染性。即性賄賂一旦既遂,往往就會形成長期的不正當的性關系,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性,它不會因為一次性賄賂所獲得的利益而終止,而是誘發(fā)多次、更大的利益謀求。
性賄賂行為犯罪符合賄賂罪的本質特征,受賄罪涉及非法經濟利益,但受賄罪主要的不是經濟犯罪,而是職務犯罪,受賄犯罪的本質就是“出賣公權,獲得私利”,是一種侵犯職務廉潔性、職務的不可收買性的犯罪。
從刑事立法的角度看,性賄賂行為的發(fā)案率呈蔓延擴大趨勢,而不是個別的、偶然的現(xiàn)象,權色交易和權錢交易一樣,已經成為公權和私利交易的最主要的一種形式,所以具有現(xiàn)實的立法化依據。
除了案例和理論分析,像金衛(wèi)東這樣的支持者也從歷史文化的角度找到了論據。
歷史記載:性賄賂有明確法條和實例
《史記·周本紀》載:“帝紂囚西伯(后來的周文王)于里。閎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因殷嬖臣而獻之紂。紂大悅,曰:‘此一物足以釋西伯,況其多乎!’乃赦西伯,賜之弓矢斧鉞,使西伯得征伐!边@是歷史上性賄賂的最早記錄。這次性賄賂使文王得以組建軍隊,征伐擴張,為奪取天下打基礎。
從另一個角度上審視古代幾大美女的話,也不乏性賄賂嫌疑!秾O子兵法》中關于“美人計”的描述便是緣于西施。春秋時期的越王勾踐與吳王夫差有殺父之仇、滅國之恨,為了贏得養(yǎng)精蓄銳、厲兵秣馬的時機,聽從大夫范蠡的妙計,四處尋訪美人獻給好色成性的夫差。西施因其天下無雙的美色,當仁不讓地成為了復國大計中舉足輕重的棋子,順理成章地被送入吳宮,做了吳王的妃子。
西施的絕世容顏和柔言媚語果然讓夫差神魂顛倒,色令智消,最終逼死伍子胥,削弱了吳國的軍事力量。
《三國演義》中對貂蟬的描述是:眉黛促成游子恨,臉容初斷故人腸。據記載,司徒王允一心想除掉太師董卓,但苦無良策。聰慧過人的貂蟬窺知情由后表示:“如有用妾之處,萬死不辭”。于是王允將貂蟬收為義女,精心設計了個“連環(huán)美人計”,先將貂蟬許給董卓義子呂布,未及迎娶又獻于太師董卓,挑起董、呂兩人的矛盾。貂蟬對王允的意圖心領神會,處處設計離間董卓、呂布父子,成功地施展了美人計,使董卓、呂布父子反目成仇。后人嘆曰:“司徒妙算托紅裙,不用干戈不用兵。三戰(zhàn)虎牢徒費力,凱歌卻奏鳳儀亭!
以上雖非正史而是演義,但也足以看出以“美人”作賄賂的“厲害”之處。
有史實的關于性賄賂的記載則是《唐律》和《清律》。
在《唐律》中有兩類規(guī)定涉及到性賄賂——“監(jiān)守內(即在監(jiān)臨主守管轄范圍內)奸”和“監(jiān)臨(即主管)官吏娶部民女”。
但是并沒有被歸類為《職制律》中的(受賄罪)“受財枉法罪”、“受財不枉法罪”,例如對“監(jiān)守內奸”的犯罪行為置于屬《雜律》中以“奸”論罪。唐律中規(guī)定:“諸監(jiān)臨主守于所監(jiān)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婦女以凡奸論。”唐律對“監(jiān)臨官吏娶部民女”的犯罪行為,則置于《戶婚律》中,分別以 “(不枉法)監(jiān)臨官吏娶部民女罪”和“枉法娶人妻妾及女罪”或者是以“枉法罪”論處。
我國《唐律》的監(jiān)臨之官“借奴婢”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罪”論處,是我國歷史最早的“性賄賂”的概念。
《清律》與《唐律》的最大不同在于:將“枉法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的行為以職務犯罪的“枉法罪”論處,更加體現(xiàn)了賄賂犯罪的特點。反對者 難以執(zhí)行不如不立法
無論從歷史的論據,還是性賄賂現(xiàn)實的危害,以及性賄賂入罪的法律要件,支持者的聲音得到了民間的極大響應。
但是在法學界,在承認性賄賂對社會有著巨大危害的基礎上,也有一批學者們包括一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于性賄賂概念和是否入罪的理論持有相反觀點。
高銘暄就提出,性賄賂只能附屬于財物賄賂,說明犯罪嫌疑人生活腐化墮落,若單獨設立一個‘性賄賂罪’,恐怕不合適。武漢大學法學院馬克昌教授認為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
他們認為,“性賄賂”一詞是最初為媒體炒作而生造出的詞匯。
反對者也從歷史的角度予以了分析,他們認為,受賄罪在我國古代稱為“受金罪”,最早由戰(zhàn)國法學家李悝提出,受金即受財,可見自古以來,財物是構成賄賂罪的必備條件,這與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相一致。
如果說《唐律》和《清律》有類似于性賄賂的規(guī)定的話,那么,當時奴婢和妻妾均被視為封建“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歸根結底,這種所謂性賄賂還是建立在“財物”基礎上的,很難和當前支持入罪者所主張的精神賄賂聯(lián)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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