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19日電 2005年,社會各界對個人所得稅法改革討論之熱烈,實為近年來中國財稅領域之罕見,最終以國家聽取民意,調(diào)高了預定的免征額而暫時告一段落。
中國社科院財貿(mào)所博士生李華罡在今日出版的《新京報》上載文指出,其實,“起征點之辯”只是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改革萬里長征邁出的艱難第一步。如何進一步完善和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的作用,清理整頓各種隱含收入,擴大稅基固然必要,但研究并及時出臺各種稅收豁免與扣減同樣重要,個人所得稅法的進一步完善,清理稅基和完善扣除標準宜同步進行,不可偏廢。
運作良好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離不開三個關鍵的構(gòu)成要件,一是應稅收入的確定,即納稅對象的核定,包括豁免與扣除的范圍和額度;二是稅率的設計;三是征管的水平。由此可知,大家先前討論的起征點問題和現(xiàn)在關注的免稅項目問題都不過是應稅收入確定的問題。
個稅法的完善需要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
據(jù)了解,我們目前實行的分類征收和單一扣除標準制度。所謂的分類征收就是按收入來源分類課征,這就在客觀上方便了高收入者避稅。通常,有錢人收入來源渠道較多,分類計征后隨著適用稅率的降低,稅負也降低;而中低收入者收入來源單一,相對而言稅負就會較重。這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難以體現(xiàn)稅負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所以,國際通行的辦法是匯總計征或者分類與匯總相結(jié)合計征。對于扣除問題,我國采用的單一生計扣除標準是1600元。顯然,每一個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yǎng)情況和家庭支出負擔不同,應當區(qū)別對待,否則就與“能負相當”原則背道而馳了。
個稅法不可僅僅從考慮財政壓力的角度出發(fā)
文章稱,中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提高后會造成稅基的減少,這種減收在北京上海等發(fā)達地區(qū)可能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因為,這些地區(qū)人均收入較高,絕大多數(shù)居民都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范圍內(nèi),這勢必會給地方財政帶來壓力。按照制度經(jīng)濟學大師諾斯的理論,壓力正是改革的起因和動力。但是,至于哪些項目可以按照納入稅法依法征收、哪些還不合適納入征稅范圍,我們在改革中要有所考量。當前,中國的現(xiàn)實情況是,部分居民收入中確實有相當大一部分隱含收入沒有納入到名義收入中去,包括各種明暗補貼等等。這部分收入或明或暗地規(guī)避了稅法的約束,也就給稅收的公平性打上了一個問號。但是,我們或許需要對通訊、煤氣、供暖補貼與基本醫(yī)療、基本住房和養(yǎng)老失業(yè)等補貼區(qū)分開來考慮。應該看到,目前城市普通民眾的生活還不富裕,感受到醫(yī)療、住房和教育改革的壓力比較大,我們在醞釀出臺新的政策時,要從構(gòu)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整體考慮方方面面的利益。
所以,清理整頓以前的各種免稅收入確有必要,但是也必須看到,個人所得稅法的進一步完善,絕不可僅僅從考慮財政壓力的角度出發(fā),而偏廢了大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理整頓各種補貼,簡化稅制、嚴肅稅法應和不斷完善、擴大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和范圍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