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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愿再給行政部門不合理的行為涂抹上合法化的顏色。
這種自覺意識,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來說,是極為珍貴的
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條司法解釋正式生效。根據(jù)這一解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此新聞引起輿論嘩然,尤其是在反應迅速的網絡論壇上。網民們普遍不解,最高法院為什么在關系到民眾重大權利與利益的房屋拆遷糾紛中,采取回避的態(tài)度。
隨后,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對外解釋了高法為何采取這一“回避”政策。由于拆遷引發(fā)的糾紛逐年攀升,一些拆遷部門向法院起訴要求強行拆除,引發(fā)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法院不應直接受理此類民事案件。拆遷單位與拆遷戶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拆遷當事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回避的原因在這里。表面看是消極回避,實際上帶有一定的進取性。
根據(jù)筆者有限的記憶,在90年代中期前后很長時間中,北京市政府規(guī)定,法院不得受理有關房屋拆遷和農民征地的訴訟。目前,在很多地方,司法面對棘手的房屋拆遷,仍然被迫或主動保持過分的克制,對涉及城市規(guī)劃、房屋拆遷的糾紛,法院一般采取“不受理”策略。比如,在廣州大學城征地糾紛中,不管是廣州中院還是廣東高院,一概拒絕受理被征地民眾的起訴狀。
而有的法院受理了這類案件,司法政策卻發(fā)生了奇妙的逆轉。一些地方拆遷部門或者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專業(yè)拆遷公司,在沒有和拆遷戶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前,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方式,強行將被拆遷戶的房屋拆除。
就是說,目前關于房屋拆遷的民事訴訟,往往不僅沒有起到保護拆遷人權利和利益的效果,反而被地方政府和那些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專業(yè)拆遷公司用來進行強制拆遷。原來純粹行政性質的強制拆遷行為,反而帶上了更多合法色彩,遭到不公正待遇的拆遷人反而更加無處伸張冤屈。
最高法院決定不再受理這種案件,如果是考慮到這種訴訟形式被扭曲的現(xiàn)實,那么是明智的決定。
拒絕這一民事訴訟,不意味著拆遷戶就沒有救濟渠道了。拆遷單位與拆遷戶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可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裁決;對該部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拆遷戶,可向更高層級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重大區(qū)別是,政府拆遷部門或專業(yè)拆遷公司可以對拆遷戶提起民事訴訟,就像現(xiàn)在很多地方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一樣;但在行政訴訟中,政府的角色卻是單行道,也就是說,它只能當被告,而不能當原告。只有那些認為政府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合法、不合程序的民眾,才有權將其起訴到法院。而政府卻不能將不執(zhí)行其行政裁決的民眾起訴到法院。
因此,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有關房屋拆遷的一般民事糾紛案件,實際上是剝奪了地方政府房屋拆遷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的權力,從而也減少了拆遷戶遭受司法剝奪的可能性。這種“回避”,也可看成是最高法院追求正義的一種自覺。法院不再給行政部門不合理的行為涂抹上合法化的顏色。這種自覺意識,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來說,是極為珍貴的。
離開一個自覺地以追求正義為其志業(yè)的法律人群體,尤其是法官群體,則法治無從談起。近幾年來,司法體系的這種自覺意識似乎越來越明顯。法院不再將自己混同于行政機關,法院所追求的政策目標與行政機關的政策目標之間,已經出現(xiàn)了某種程度的分立,這種姿態(tài),乃是法院公正地執(zhí)行法律的前提。因為,在現(xiàn)代社會,考察司法體系是否公正的最重要的指標就是,當政府與個人、企業(yè)發(fā)生糾紛之后,法官能否公正地站在兩者中間,秉持著自己的良知,以憲法的原則和法律的精神,對于糾紛做出公正的裁決。
不過,當法院有了這種自覺之時,它其實也陷入了痛苦之中。法院能否通過受理行政訴訟的方式,更為公平地處理拆遷戶與政府拆遷部門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法院體系都受到行政化、地方化的局限,地方法院在人事、財政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權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拆遷戶,在走完行政裁決和復議的路之后提起行政訴訟,就能夠找回正義嗎?
行政訴訟還有一個特點,它通常只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就是說,只要行政機關先制定一個有利于拆遷部門的規(guī)章,然后嚴格按規(guī)章侵害拆遷戶的利益,法院又能如何呢?比如,將本來屬于一般商業(yè)交易的拆遷補償標準,制作成政府的紅頭文件。于是,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就似乎成為具有普遍的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性規(guī)范。而根據(jù)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法,法院不得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面對這些困難,具有了某種追求正義的自覺意識的法官們,恐怕會進退兩難。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