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自2月23日B1版刊登《孫道臨接受采訪要收費》一文后,引起社會各界不同反響。有的認為采訪對象付出了勞動和時間,收取一定的費用無可厚非,對采訪收費持贊賞態(tài)度;有的則認為是有,F行做法和誤導公眾,對之進行批評。
接受采訪到底該不該收費,本版將展開討論,歡迎廣大讀者積極參與,F刊發(fā)法律人士孫國瑞《采訪收費有啥不對》一文,僅代表一家之言。
———編者
2005年春節(jié)過后,“中國電影百年”紀念活動剛剛拉開序幕,就發(fā)生了一樁讓不少國人頗感新奇的事情,即孫道臨先生接受采訪要收費。
據媒體報道,為了做“走訪老電影人”系列專題的需要,《羊城晚報》記者致電老電影藝術家孫道臨先生,表明了采訪意圖。該記者曾前后三次接通孫道臨先生的電話,孫道臨先生均堅持說,他要收費才接受采訪。記者表示:沒聽說過有采訪付費的先例。孫道臨先生回答:那是你不知道。我說的話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
針對孫道臨先生的上述舉動,人們議論紛紛,褒貶不一。在此,本人作為法律學人也想發(fā)點兒感慨。
首先,我認為,孫道臨先生接受采訪收費的要求無可厚非。大家知道,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知識有價,經驗有價,信息有價。對于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人們在取得的時候都需要依市論價,或者協(xié)議論價。被采訪者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過程中付出了時間和精力(即付出了勞動),把自己的經歷、經驗、體會和知識等提供給媒體,媒體將采訪得來的信息編輯、整理、使用以后支付適當的報酬有什么不妥呢?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不正是我們當今社會所大力倡導和追求的文明風尚嗎?至于付費采訪行為會危害社會氛圍,使公益性原則遭到破壞,會使社會形成“一切東西都可以用錢收買”的觀念等擔憂,在本人看來純粹是杞人憂天,我們國人辨別是非和承受新鮮事物的能力還沒那么差吧?
其次,我也想說,有人(特別是影視圈里的人)指責孫道臨先生的做法與其身份不符。言重了吧!孫道臨先生的演員身份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嗎?
此外,還有言論稱:孫道臨先生是老一輩電影工作者,記者采訪他有關(中國)電影百年的事情,他應該積極配合,因為這是本職工作。那么,我忍不住要問一問:演員的本職工作到底是什么?孫道臨先生必須接受記者的采訪嗎?
也有人評論說,媒體作為公眾媒介是為大眾服務的,孫道臨先生的做法會誤導公眾,與我們譴責多時的“有償新聞”本質是一樣的。我認為這種評論才會“誤導公眾”。
另外,有評論說,西方社會媒體是屬于私人財產,而中國媒體是屬于國家的等等。我奉勸該類評論的發(fā)表者研究一下私人財產和國家財產的關系問題,特別是我國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問題后再來發(fā)表宏論。
再次,孫道臨先生在回答記者時表示:我說的話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我并不是對所有采訪都會要求酬勞,只有涉及知識產權的采訪我才會這樣做。孫道臨先生的上述言論不正是我們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確實提高了的充分證據嗎?這可真真是一件大好事!目前,為了提高我國的科技經濟發(fā)展水平,進一步增強綜合國力,我國正在下大氣力制定并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國務院各部委正在積極穩(wěn)妥地開展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工作,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也是我國近年來普法工作的重點之一,并且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孫道臨先生的言行就是“階段性成果”的一種表現形式,可喜可賀呀!
最后,我特別想對媒體提點兒建議:
作為輿論宣傳工具和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媒體,與被采訪者之間應當建立和諧的互利合作關系。比如,被采訪者對于媒體的采訪要求有權做出是接受還是拒絕的選擇。和諧的互利合作關系的建立可以通過合同等合法方式,將媒體與被采訪者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逐漸形成社會公認的一般規(guī)則或者慣例。就如同我國書籍報刊等出版機構已經實施多年的出版合同制度那樣(盡管該制度尚存諸多毛病),做起來難度不大,而且成本低廉,簡單實用。不知媒體的頭頭腦腦們以為然否?
(據法制日報 作者孫國瑞系北航法學院常務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