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司法部副部長張軍以學者身份發(fā)表的一番講話,再度引發(fā)各界對死刑存廢問題的關注
據新華網報道,1月16日,司法部副部長張軍在“當代刑法與人權保障”全國杰出青年刑法學家論壇上說,我國當前要重點解決的是改革刑罰,設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此逐漸減少死刑的適用。
張軍的話引起了各方對死刑改革的再度猜測。據本刊求證,這一席話,只代表了他作為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的個人學術觀點。但數月以來,關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的動議受到學界和媒體廣泛關注。
廢除死刑:學者與民間意見相左
這已經不是中國司法界官員就死刑問題首度發(fā)表看法了。據本刊不完全統(tǒng)計,近幾年來,已有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友,司法部副部長張軍以及多名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先后就死刑存廢或限制問題發(fā)表意見。
其中,曹康泰在2003年11月舉行的德中第四次法制國家對話上的表態(tài)最為直接:中國從長遠來看要廢除死刑。有專家對本刊指出,死刑存廢問題的共識正在深化。
這一深化是在國際背景的不斷變化下產生的。據英國牛津大學著名犯罪學專家胡德教授的統(tǒng)計,截至2004年10月,共有81個國家廢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個國家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個國家事實上廢除了死刑(至少10年內沒有執(zhí)行過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個國家。
而國內學界在死刑廢止問題上也已達成相當共識,絕大多數的學者認為死刑應該廢止。在原則一致的前提下,學界亦有激進(一步到位)與漸進(分階段取消死刑)的路線之爭。由于后者更多考慮到了中國取消死刑的現實困境,為更多學者接受。
但法學工作者的主張,最初起到的作用更多停留在啟蒙層面,并未得到大多數民眾的呼應。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易延友對本刊說,由于死刑存廢的理論抽象,為普通民眾廣泛接受尚待時日。據1995年的一份抽樣調查報告顯示,贊成廢除死刑的中國民眾僅0.78%;另據2002年的一份抽樣調查顯示,88%以上被調查者反對廢除死刑。
在犯罪高峰未見減緩的現階段,國家懲治犯罪的需要和民間反對廢除死刑的呼聲,使得學界廢除死刑的主張較為孤立,其實施也面臨著很大的難度。對此張軍表示,在實踐層面全面廢止死刑在我國現階段是很難的,我國的刑法要考慮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tǒng)一。
改革的現實困境
在廢除死刑暫不可行的前提下,對死刑適用的改革,成為法學家們更多考慮的方向,包括減少死刑的適用,增加長期刑期等改革措施均被提出。
死緩變無期(徒刑)、無期變有期、有期再減刑、減刑變提前釋放……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政法部門對“假(釋)、減(刑)、保(外就醫(yī))”中的違法現象的清理和糾正,再次引發(fā)對這一問題的關注。
據《新京報》引述張軍的話稱,司法部最近對我國的刑罰執(zhí)行效果進行了統(tǒng)計,發(fā)現很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大多都只關押十五六年就釋放出去了。
另有做過相關調研的學者稱,實際上死緩也好,無期也好,一名這樣的罪犯服刑期一般只有8年左右。還有學者經過研究后對本刊說,甚至可以通過將長期徒刑除以二這樣的“公式”,來計算被處以長期徒刑的罪犯的大概實際服刑時間。
有些時候執(zhí)法不嚴密,使得被判死刑以外其他刑罰的罪犯受到的懲處,被打了折扣。因此,一方面減少死刑適用,一方面嚴格刑期的執(zhí)行,有助于構建更為完整的刑罰梯度。
在這一背景下,《新京報》引述張軍的建議說,應該改革我國的刑罰制度,增設20年、30年的長刑;今后涉及人身權利的犯罪,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至少應當關押25年以上。當罪犯55歲左右釋放出來后,犯罪激情就沒有了。張軍說,設立了長期刑后,死刑在審判機關自然就會減少適用。
在一些學者看來,這一主張在理論上無懈可擊,但在現實操作層面,卻有相當的難處,幾可用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來形容。
1997年刑法修訂時,已有不少學者建議將有期徒刑上限由15年上調至25年,但因慮及監(jiān)獄承載力的問題,遭到監(jiān)獄系統(tǒng)代表的反對。而且,罪犯的增加,必然帶來管教人員數量的同比增長。
此前,曾被媒體廣泛關注的死刑核準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問題,因最高法要相應增加行政成本,也使操作平添阻力。
實際上,專家近年來所提有關死刑改革的建議很多,包括以三審制代替現行的二審終審制(涉及死刑時,二審終審制加死刑核準制)、將公民權利置于首位以防止死刑適用過度、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等。
但有熟悉內情的專家對本刊說,決策者在現階段更多考慮的是死刑的威懾作用,這一思路無疑將決定死刑改革的方向和時間表。
死刑程序或有改革
在法學界人士的眼中,中國死刑問題的其中一個是涉及死刑的罪名太多。據統(tǒng)計,有68種罪名可判處死刑。
也正因此,胡云騰教授等人提出了廢除死刑的百年夢想(即用100年逐步廢除死刑)。其中,削減實體法關于死刑的罪名(減少至15個左右)和完善死刑的相關司法程序是最基本的思路。
還有學者提出了分階段走的辦法,即首先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然后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最后全面廢除死刑。
據本刊了解,目前死刑改革方案,在決策者處遠未定型,其中,關于死刑實體法范圍的縮減,尚不在考慮范圍之內;最有可能出臺的舉措,是加強對死刑的程序控制。
首先是死刑核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1983年,為配合當時的“嚴打”,也考慮到人手的不足,最高法院將死刑核準權下放至地方高級人民院。后來,《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就此有專門規(guī)定。
但這一舉措至今已頗受詬病。首先,《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關于此項問題的規(guī)定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夠一致,后兩者均規(guī)定死刑核準權在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實際操作中,二審與死刑核準二者合一,其權力均屬地方高級人民法院,使死刑核準程序的效用大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去年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死刑核準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24件,其中改判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而地方高級法院改判的比例,僅1%。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或有助于“少殺慎殺”。
另一項舉措是嚴格死刑案件中的程序保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關于程序的規(guī)定,對實現慎用、少用死刑當有積極推動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教授對本刊說,在現階段,更為根本的則是刑罰的社會效用問題。在他看來,正是上游預防措施的不力,比如腐敗,才導致問題向下游匯集,這也是刑罰不能承受之重的原因。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楊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