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一切政府及具有政府性質(zhì)的機構的權力,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的授予,且只能在法律授予的范圍行使。否則,便不具有合法性,中國奧運會相關機構及其手中的權力,也應如此
在強調(diào)法治建設的時代,奧運會也應當在法治的框架內(nèi)進行。北京市奧組委已經(jīng)注意到了這一點,并委托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奧運法律事務專門委員會就2008年奧運會提供法律意見。最近,14位律師向奧組委提交了他們用兩年時間完成的專業(yè)法律意見書——《奧運法律框架》。
如果從法律角度觀察奧運會籌備工作,人們會提出一個令奧組委尷尬的問題:奧組委究竟屬于什么樣的機構?查閱奧組委官方網(wǎng)站,只是簡單地介紹說,奧組委成立于2001年12月13日,由北京市政府、國家體育總局、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奧林匹克事務專家等人士組成,而沒有說其成立的法律依據(jù)何在。
就具體運作而言,政府官員在奧組委中發(fā)揮著主導作用,其性質(zhì)接近于政府機構。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切政府及具有政府性質(zhì)的機構的權力,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的授予,且只能在法律授予的范圍行使。否則,便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很多政府機構都缺乏這樣的立法授權。不過,近年來,情形已有所好轉(zhuǎn),比如,銀行業(yè)監(jiān)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權力就由相關立法先行予以確定。奧組委既然是一項形象工程,當然應當注意到這一點。奧組委的機構設立、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組成方式、決策程序等等問題,都需要由專門的法律予以規(guī)定。事實上,只有經(jīng)由法律的授權和安排,奧組委的行為才可具有合法性。而市長或體育總局局長擔任組委會官員,并不能自動地把其權力帶進組委會。因為,他們原來所擁有的權力只能在其原職責范圍內(nèi)有效。
從財務角度看,用于籌備奧運會的大量資源來自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這種撥款的數(shù)量、預算批準程序及資金使用監(jiān)督機制,似乎也沒有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于是,奧運會的財務顯得相當隨意。先是好大喜功,場館設計普遍過于奢華,需要財政投入大筆資金;然后又是場館紛紛瘦身。其間,預算的調(diào)整并未經(jīng)過立法程序予以充分的審議。國家審計署還曝出奧組委挪用資金的問題,最終似乎也不了了之,則更令人對奧組委的財務制度產(chǎn)生懷疑。
有了這些前車之鑒,有必要以專門的法律來規(guī)范奧組委的財政事務。否則,大量公共資金被花得不明不白,是有悖于建設法治財政的總體目標的。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的《奧運法律框架》則提醒我們注意到另一個問題:奧運會乃是一項民間活動。這一點,似乎未被大多數(shù)人注意到。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關于奧運會的種種宣傳給人一種印象,似乎奧運會是一種由政府組織、經(jīng)營、管理的國家行為。我們目前的體育體制也確實使奧運會具有國家行為的特征。有人曾經(jīng)開玩笑說,北京辦奧運不會有任何困難。缺乏經(jīng)費?政府投入就可以;交通擁堵?不準本地車輛上街即可。
律師們則明確地告訴我們,依照《奧林匹克憲章》規(guī)定,從法律地位上看,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是民間活動。盡管奧運會得到了舉辦國政府的支持,從而帶上了越來越強烈的政治背景,但從法律角度看,它依然是民間性的,而非國家行為。
假如立法機構制定有關奧組委的法律性文件,也應當明確這一點。當行政部門在介入奧運會的時候,同樣應當以這一點作為一個準繩。
當然,由于奧運會本身能帶來巨大的公共利益,比如民族榮譽,也由于其規(guī)模巨大,政府為維持社會秩序必須對其予以管理。但是,這些并不能改變奧運會的性質(zhì)。
奧運會是民間性的,那么,政府投入那么多資金是否具有正當性?政府利用公權力為奧運會的籌備和召開提供方便,是否應當有一個界限?
北京的律師們還提出,應當考慮在立法中對因為籌備和召開奧運會而可能遭受不利影響的市民或單位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根據(jù)法治原則,政府與個人和企業(yè)也是平等的。今年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已規(guī)定,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或征用個人土地或財產(chǎn),應給予補償。而奧運會本身既然是民間活動,與可能受其影響的個人和單位更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當然更沒有理由不對其可能造成的損害提供補償。而且,奧運會發(fā)展到今天,本身已能產(chǎn)生巨大商業(yè)收益,因而,它完全應承擔因其活動給他人造成的不便與損失。
如何補償,存在技術上的難題。但作為一項原則,其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將補償作為一項原則在相關法律中確定下來,本身就可約束奧組委及相關行政部門,使其在籌備和舉辦奧運會時,盡量因地制宜,照顧城市現(xiàn)狀和居民生活,將奧運會對北京民眾工作和生活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