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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記者"抄襲剽竊罪名成立 今天被判侵權

2003年09月17日 13:40

  中新網9月17日電 著名作家、原《鴨綠江》文學月刊社社長兼主編劉元舉訴“中國第一記者”張建偉抄襲剽竊案,在歷時兩年九月之后有了結果,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審宣判:張建偉侵權成立,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據千龍網報道,在2001年1月提起的這場訴訟中,劉元舉訴稱:我從1988年起深入到我國西部地區(qū)體驗生活,歷經七年的時間,寫出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下稱“生命”)一書,于1996年1月由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fā)行。該書受到社會的好評,并獲得“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等多個獎項。2000年12月,我發(fā)現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張建偉所著報告文學《蟬蛻的翅膀——秦文貴的故事》(下稱“翅膀”)大量抄襲剽竊了我創(chuàng)作的“生命”一書的內容,包括哲思、細節(jié)、具象化描寫、故事情節(jié)和極具特色的西部感悟,另外,張建偉還把我對西部的獨特藝術感受移植到了“翅膀”的主人公身上。張建偉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權,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張建偉立即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在2003年7月24日的首次公開審理中,張建偉辨稱:報告文學“翅膀”是我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以下簡稱團中央)等單位的委派,為宣傳秦文貴的先進事跡而創(chuàng)作的,是職務行為,應由團中央承擔責任。我在寫這部報告文學時確實使用了劉元舉著作“生命”一書的部分內容,但在引用文獻目錄中已經列明了出處,應屬合理引用,并非抄襲剽竊。而且為了尊重劉元舉的著作權,我曾向青海油田的負責人提出請他和劉元舉打招呼,青海油田的負責人也確實和劉元舉打過招呼了,劉元舉是知道此事的,故我不構成侵犯劉元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駁回劉元舉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張建偉在其撰寫的“翅膀”一書中未經劉元舉許可使用了與劉元舉創(chuàng)作的“生命”作品中內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雖然張建偉在“翅膀”書后所附“引用參考文獻”列出了劉元舉所著“生命”一書,但張建偉使用劉元舉作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書后附錄的參考文獻的書目也不能認定為為作者署名,故張建偉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劉元舉著作權的行為。

  法院認為,張建偉提出其創(chuàng)作“翅膀”一書是接受團中央等單位的委派,該書的一切法律責任應由委派單位承擔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團中央等單位雖委派張建偉采訪并撰寫秦文貴的先進事跡,但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曾指示張建偉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據證明團中央等單位對該書承擔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權利。

  法院因此做出如下判決:張建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劉元舉公開賠禮道歉、向劉元舉賠償經濟損失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費用及律師費11581元。(阿良)(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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