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購房8年才入住,卻始終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且房屋面積還縮水高達7.69%。為此,買主李小姐憤而向開發(fā)商“雙倍索賠”包括已付購房款在內的近136萬元。
據(jù)《信息時報》報道,昨天,本案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jù)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出臺《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后,廣東省首起依據(jù)該司法解釋要求“雙賠”的官司。
房子建筑面積“縮水”
據(jù)了解,這套引起爭議的商品房,是由廣州市某實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和廣東省某房產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合作經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1995年12月4日,這兩家公司以僑匯購房入戶為條件,由實業(yè)公司出面與買主李小姐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注明李小姐向其購買一套總建筑面積為80.87平方米的房子,實際價款為港幣47萬元,當時折合人民幣49.77萬元。出于實業(yè)公司的要求,合同上只寫明房款為人民幣36.39萬元。李小姐稱,該合同當時還經過了廣州市公證處的公證。
但是,李小姐在房屋竣工后,總覺得房子的面積“縮了水”。為此,她請廣州市房地產測繪所進行測量,測量結果為該房建筑面積僅為74.65平方米,比合同約定少了6.22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達7.69%!
等了8年拿不到房產證
隨后,房產公司于1996年為李小姐的兩個親屬辦理了僑匯入戶手續(xù)。直到今年3月,等了8年還沒辦到房產證的李小姐終于住進了新房,并花4萬余元對該房進行了裝修。
后來李小姐才知道,房產商根本沒有拿到這棟房子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合法手續(xù),因此無法辦理房產證。辦不到房產證、房屋面積又縮水,8年間為此跑斷腿的李小姐遂把實業(yè)公司和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并要其雙倍支付她已付購房款近100萬元,加上利息和裝修損失費共計135.98萬元。目前,本案尚在審理中。
庭審直擊
焦點一 業(yè)主花50萬買了二手樓
這套由實業(yè)公司“買來再轉賣”給李小姐的房子究竟是不是二手房,適不適用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成為昨日庭審的焦點之一。
李小姐稱,她在購買這套房子前,這套房從未辦理產權登記,也未交付使用;她與實業(yè)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時更看不出房子曾經出售過,加上被告還向她收取了入住手續(xù)費和房屋質量保證金,所以她認為她買的絕非二手樓。
而實業(yè)公司則反駁稱,他們并非開發(fā)商。1992年,他們從某建設公司處購買了這套房子,又轉賣給李小姐。1995年底李小姐買方時該樓盤早已竣工,她應該清楚地知道這是二手樓,她花高價買此房的目的是想讓兩名親戚入戶廣州。房產公司也稱,李小姐買的二手樓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焦點二8年前買樓是否適用新法?
由于李小姐是在1995年底與實業(yè)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的,所以她堅稱此合同適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就是說,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肯定約束她與被告的房產交易。而實業(yè)公司作為售房方,理應按照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操作,卻故意隱瞞其不具備預售證的事實,致使她錯誤地作出購房決定。所以,她認為兩被告已經構成欺詐,該購房合同應無效,本案也應適用新司法解釋的“雙賠”規(guī)定。
實業(yè)公司反駁稱,他們是在1992年從建設公司買來的房子,那時根本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所以他們沒有預售證并不違法。據(jù)此,實業(yè)公司認為,李小姐與之訂立的購房合同是成立的,即便房子沒有房產證,也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產公司則表示,該公司只負責為李小姐辦入戶手續(xù)、代收房款,跟“欺詐”根本挨不著邊,他們與李小姐沒有合同關系。(記者李朝濤黃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