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長城保護條例》出臺,在社會各界引起熱烈反響。此次立法凸顯四大亮點,標志著長城保護從此走入法治軌道。
強化人們保護長城的意識
制訂長城保護條例的呼聲已有多年。
據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明康介紹,到目前已有20多處重要的長城段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87年長城因其獨特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和真實性、原真性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整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但是,據中國長城學會的科學考察顯示,目前明長城有較好墻體的部分不到20%,有明顯可見遺跡的部分不到30%,墻體和遺跡的總量超過5000華里,很多地段的長城已經不復存在。
僅剩的古長城破損現象也很嚴重。由于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侵蝕,加之人為因素的破壞,隨意性的工程建設、旅游開發(fā)和農耕生產等不規(guī)范行為,進一步加重了長城的損壞程度。
人為破壞,成為長城保護面臨的最大問題。要對長城進行整體保護、有效管理和規(guī)范利用,首先得從人出發(fā)。
國家文物局法規(guī)司副司長何戍中表示,《條例》出臺表明國家重視保護長城,在法律層面上把人們的認識和行為引導到保護長城上來。
明確破壞行為的法律界限
“漢時關塞重盧龍,立馬長城第一峰。”
清末康有為筆下雄偉的八達嶺,是中外游人向往的旅游勝地。但是,八達嶺從上世紀50年代起,就開始遭受亂寫亂刻的破壞。如今墻體的表面,包括兩側墻的內表面、垛口都已被密密麻麻的刻字所覆蓋,有些留言還是外文的。這些字跡很多是用刀子直接刻到磚體上,還有用噴涂留念方式的。墻體刻字,只是長城眾多破壞行為中的一種。以前,這些破壞行為大多只是停留在道德批評上或者罰款了事。
如今,《條例》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規(guī)范與長城有關的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于破壞長城的行為,不僅有專門機構依法懲處,如果是十分嚴重的破壞行為,破壞者將有可能負刑事責任。如對于上述刻畫、涂污行為,《條例》第18條明令禁止。此外還禁止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qū)的長城段舉行活動等等。
《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guī)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分責地方政府解決跨界糾紛
“長城不少地段屬兩省、市、縣行政區(qū)劃分界線,分屬于不同的省、市、縣所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就造成很多矛盾和困難!敝袊L城學會副會長、長城專家董耀會說。職責不清,往往造成“有福同搶,有難同擋”的跨界糾紛。這在長城沿線就很普遍。爭執(zhí)使得長城的修繕計劃、保護工作長期擱淺。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強調,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明確長城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責任是起草《條例》的思路之一。按照《條例》規(guī)定,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長城段落為行政區(qū)域邊界的,其毗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規(guī)范長城的開放和利用
對于長城的開發(fā)和利用,是《條例》中人們關注的熱點。
在中國長城學會的調查報告中,超過65%的受訪者認為旅游并不會影響對長城的保護。但在實際操作上,參與條例制定的董耀會說:“現在對長城進行開發(fā)的狀況十分混亂,在很多地方,個人、村莊、林場等只要在長城附近,就可以不經任何審批對長城進行開發(fā)。而相關政府部門則以沒有對此審批為由,不承擔任何責任!边@種現象將在條例實施后得到改變!稐l例》對長城旅游開發(fā)問題設定了具體的門檻,明確了具有一定開發(fā)資質的組織機構,經過文物、旅游等部門相應審批程序后才能開始長城旅游開發(fā)。
為進一步規(guī)范對長城的旅游開發(fā),防止不正當旅游開發(fā)對長城歷史風貌的破壞,《條例》還規(guī)定,將長城辟為參觀游覽區(qū)要堅持原狀保護的原則,參觀游覽區(qū)的旅游容量指標必須由省級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核定,不得超標。
另外,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僅靠現有的文物管理機構是難以適應長城保護的實際需要的,必須調動一切社會力量,為此《條例》專門設立相關規(guī)定,即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基金,專門用于長城保護。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作者: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