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了11年大牢之后又重獲自由,對于原想把牢底坐穿的“殺人犯”趙作海來說,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情。而且,拿著65萬的國家賠償金,趙作海的兒子們終于有望蓋房娶妻了。但11年的光陰已然不再,而11年的屈辱又豈能因這筆巨款而消弭殆盡?
在那些常常將人權掛在嘴邊的歐美國家,冤假錯案也是層出不窮。但關鍵是要在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程序的設置以及司法鑒定的細致上預防此類案件的發(fā)生。許多國家對嫌犯沉默權的重視以及在DNA鑒定方面的嚴謹,值得我們深思和學習。
各國都在想方設法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除提高警察隊伍的素質外,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權和倚重DNA鑒定成為各國重點采取的兩個措施。
其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詞屬于被迫自證其罪,那么這種供詞在法庭上是不能作為犯罪證據被引用的。這就不能不提到美國的“米蘭達法則”。1963年,一個名叫米蘭達的23歲無業(yè)青年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在美國亞利桑那州被捕。經過連續(xù)兩個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并在供詞上簽了字。不過后來庭審時,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在受審時沒有被告知自己有沉默的權利,因此這份供詞即使簽字也無效。
“你有權保持沉默”
此案后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等同米蘭達的律師。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guī)則(“米蘭達法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
其二,引入更先進的證據鑒定方法,如DNA鑒定等。只要操作正確,DNA鑒定的失誤率可控制在幾十萬分之一,甚至幾百萬分之一。1998年,美國建立了國家DNA數據庫。目前,整個國家數據庫中幾乎有120萬名罪犯的DNA圖譜。DNA已經成為美國司法系統(tǒng)的常見證據。2002年10月,DNA鑒定糾正了10起錯判為死刑的冤案,證明了輕微刑事案件中100多人的清白。
補償:既賠償又追究責任
對于冤假錯案,在積極給予受害人經濟補償的同時,各國還嚴格執(zhí)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賠償金或達千萬美元
美國法律規(guī)定,受到錯誤監(jiān)禁的人,國家應當給予每年5萬美元(與美國中等收入家庭的年收入相當)的賠償金;如果當初被判死刑,應當給予每年10萬美元的賠償金。但在法律實踐中,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所支付的賠償金要高得多,動輒上百萬甚至千萬美元。
德國從1910年開始建立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案件都是由行政法院審理判決,不由普通法院判決。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公共傳媒的介入,賠償制度得到不斷完善。至于賠償金額,應當根據具體受害情況及各州有關法律而定。比如,有的州規(guī)定每錯誤羈押1日賠償金在100歐元至1000歐元不等。此外,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國家賠償的責任范圍正在日益擴大,德國也把“精神損害賠償”寫入法規(guī)。
法國、英國、日本和韓國都分別于1873年、1947年、1947年和1967年建立起國家賠償制度。
德國《基本法》規(guī)定:如果聯邦法官故意違法,可作撤職決定。對于法官違法失職行為的紀律處分措施有:警告、罰款、降薪、降級和開除公職。由于嚴格執(zhí)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錯案承辦人和責任官員及干預者一律從重、從嚴處罰,使他們在政治、經濟上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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