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電 (記者 周兆軍)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日第二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說,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為了及時有效查處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建議對調查處理機關及其責任予以明確。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條規(guī)定:主持選舉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發(fā)現(xiàn)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修正案草案初審稿中規(guī)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基層代表。胡康生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一規(guī)定的精神很好,但還應更具體些,建議進一步明確基層代表的含義。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胡康生介紹說,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目的是便于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便于投票選擇。因此,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法律委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jù)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胡康生表示,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應對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如何參加現(xiàn)工作地的縣鄉(xiāng)直接選舉的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牽涉面廣,比較復雜,中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xiàn)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guī)定。各地可按照中央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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