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guī)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
數(shù)年前商務部曾公布數(shù)字:“4000名貪官卷走了500多億美元!比司1億人民幣。中央黨校高新民教授的說法很尖銳:“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國、辦了外國護照,那你在國內(nèi)做事什么意思,就算沒其他問題,但是作為一個領導天天教育群眾要堅決擁護,要有理想信念,要愛黨愛國家,可是隨后拉開一個架子往外跑,你說的話群眾能相信嗎?”這番話很能贏得共鳴,相信大部分公眾都會認為,“裸官”根本不是能不能當正職的問題,而是能不能當官的問題。
然而,我國的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者,不能擔任公職。認為“裸官”有“原罪”,固然從情感上可以理解,在法理上卻沒有足夠道理。
更重要的是,加強對“裸官”的管理,并不是因為“裸官”本身特殊,而是他們在出事或腐敗后,更容易和方便地外逃。“裸官”的要害不在“裸”,而在“逃”。這和副職正職關系不大。帶幾千萬逃出去的,恐怕副職不比正職少。
“裸官”當然需要管理,但讓公眾先知道哪些官員是“裸官”,可能是更重要的事情。如果官員能在制度上就隱瞞掉自己是“裸官”的情況,任職方面的限制就根本對其無用的。(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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