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前提拔19位縣級書記為副廳級引發(fā)熱議。在此之前,廣東、四川、江蘇等七省份早就嘗試“高配”縣委書記,海南省昌江縣委書記甚至為正廳級。(8月6日《濟南日報》)
在“省管縣”改革的背景和大趨勢下,各地紛紛“高配”縣委書記,當然不讓人意外。但同時,“高配”縣委書記所可能蘊含的成本和潛在風險,恐怕也同樣相當明顯,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并妥善尋求化解之策。
比如,監(jiān)督失控、易發(fā)腐敗的風險?h委書記“高配”副廳級,而其他縣級班子成員的級別保持不變,將意味著,縣委書記不僅仍是本級班子的“一把手”,而且事實上還將成為他們的“上級”——如比原先同級的縣長高半級,而比縣紀委書記(通常為副縣級)更是整整高出一級。如此一來,縣委書記的官級完全凌駕于班子成員之上,“集體領導”的難度是否會增加,“同級監(jiān)督太難”的痼疾是否更會倍增?
依據現行干部管理體制,副廳級均屬于“省管”干部。這一級別的干部無論是考核評價,還是出問題之后的調查處理,都要由省里的相關部門而不是現在的地市級相關部門來進行。那么,這種背景下,“上級監(jiān)督太遠”的問題顯然將更加突出,“山高皇帝遠”之下的縣委書記權力失控的風險也必將大大增加。
還有就是可能抬升行政成本、增加職務支出成本。一個省有四五十個省級干部,幾百個乃至上千個地廳級干部,一個縣幾十個縣級干部,不僅在權力運行之中容易造成相互掣肘,同樣也會增加職務消費。
目前在我國,與干部的政治、生活、工資、醫(yī)療等等各種待遇密切掛鉤的正是行政級別,“高配”縣委書記的行政級別勢必意味著,將高配給縣委書記各種相應更優(yōu)渥的待遇。而這種優(yōu)渥的待遇帶來的行政成本增加,顯然不容小覷。(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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