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林女士街頭等紅燈包被搶,求助執(zhí)勤交警卻屢屢被拒,致使竊賊在交警面前逃走。交警對自己的行為解釋為“我是交警,如果他有刀我怎么辦?”(6月7日《南國都市報》)
筆者不知道,身高180厘米的交警同志拒絕一名柔弱女士的求助,不敢面對身高不足170厘米竊賊,到底是畏懼竊賊的囂張氣焰,還是明哲保身、另有隱情?面對歹徒,群眾不敢出面制止,都會遭到輿論與良心的譴責。而交警眼睜睜看著竊賊逃走,受害人漠然離場。良心上難道沒有一點觸動?交警拒絕抓賊不僅讓被搶女士失望,也令周圍群眾寒心。
從法律的角度講,警察是一種特殊性質(zhì)的職業(yè),身份不能簡單等同于普通公眾。警察的職責就是保衛(wèi)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度嗣窬旆ā返诙粭l對警察職責早就作出了明確的界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yīng)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yīng)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yīng)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yīng)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zāi)和社會公益工作。”
對普通公眾而言,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責任,對警察而言,不僅是道德義務(wù),而且是法定義務(wù)。也就是說,穿著制服的交警盡管不是110民警,但他的身份還是警察。仍然對市民求助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正如有警官所言:“什么交警不交警,只要你穿著警服,即使他有槍你也要上!”就在犯罪現(xiàn)場的交警以“如果賊有刀”為由,拒絕履行職責,我看就是不作為。
筆者注意到,接到林女士投訴以后,廣州警方已成立專責小組調(diào)查“交警拒絕抓賊”之事。此事得到公正處理,警察職業(yè)精神與公信形象能否重新站立,我們拭目以待。(胡 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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