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28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5月1日起,《重慶市信訪條例》將正式實施。
該條例規(guī)定,有關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答復并在信訪登記事項中載明;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應作為不作為、推諉、敷衍、拖延辦理的,可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不得有以下6種行為:非法集聚、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殘相威脅;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信訪接待場所;侮辱、毆打、威脅、糾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信訪接待場所滋事、滯留,棄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煽動、串聯(lián)、脅迫、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借機斂財;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違者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訓誡、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guī)定,國家機關應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接待場所、接待時間、受理范圍、辦理程序以及其他便利信訪人的相關事項,保障信訪渠道暢通。(記者 易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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