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以預防腐敗,是全國“兩會”上的老議題了,僅韓德云代表就已經連續(xù)四次提出了同一提案。據韓德云披露,監(jiān)察部給他的答復是,正在積極研究這件事情,但條件不太成熟,還在等待時機出臺該項制度。(《京華時報》3月8日)
在全國政協聯組討論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所謂條件不成熟即指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還不具備,無法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怕倉促出臺的效果不好。這一擔憂當然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沒有應對虛假申報的措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極有可能流于形式。
不過反過來想,條件不成熟似乎也不應延遲推行該制度。其一,有了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就可以完全防止虛假的財產申報嗎?恐怕未必。其二,對付虛假的申報,最有效的措施并不是事前的預防,而是事后的懲罰。
一名“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清白官員,是用不著虛假申報財產的;但凡虛假申報者,肯定是無法說明財產的合法來源。所以,即便有了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那些財產有問題者也會想方設法造假。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對腐敗的預防作用,是經過許多國家證實比較有效的反腐敗措施。這樣有效的制度總是難以推進,時間久了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人們的反腐信心,同時也會讓更多的問題官員產生僥幸心理。綜合種種情況來看,啟動這一制度應該不必擔心“條件不成熟”。
有些制度牽涉廣泛的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謀定而后動;但有些針對特殊群體的約束性制度,卻往往需要摸著石頭過河,先推行起來再說。具體到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可以說,該制度能夠早推行一天,就可以早一天檢驗效果,早一天發(fā)現不足,早一天加以完善。推行早了會產生一些問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始終邁不出第一步。
如今,網絡等媒體已經十分發(fā)達,輿論監(jiān)督日趨完善,官員虛假財產申報的空間正在縮小。即便某些虛假申報者可能暫時得逞,能夠瞞天過海,并不代表這一制度會因某些個案而遭到破壞、流于形式、失去威力。真正有可能破壞這一制度威力的,是對某些暴露出的虛假申報者處置不力,而不是出現虛假申報者這一現象本身。
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可以取信于民,另外,對個別腐敗官員們來說,早日推行該制度,也是在挽救干部,免得他們越貪越多,最后多到無法公示的地步。(郭之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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