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開發(fā)商打“飛的”送好處費
深諳“潛規(guī)則”的一些開發(fā)商通過王斌的朋友或同僚介紹引薦,取得王斌信任后,在逢年過節(jié)時,源源不斷地奉上過節(jié)費或各種禮物,甚至借王斌出差出國或外出游玩之機,送上旅資,王斌都照收不誤。當然,他照樣堅持自己的“原則”:收受現(xiàn)金,每次都不超過10萬元。
2006年春節(jié),王斌攜家人前往廣東深圳游玩。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得知后,專門從上海乘坐飛機到深圳,并趕在王斌所乘班機落地前等候在機場出口,與王斌會面后送上5000美元。
2006年下半年,當時正在上海出差的一開發(fā)商得知王斌前往上海參加會議后,馬上前往王斌下塌的酒店,送去人民幣10萬元,感謝王斌的關照。
2007年春節(jié)期間,為了在取得沙坪壩區(qū)某地塊土地使用權(quán)上得到王斌的幫助,重慶一投資公司執(zhí)行董事在王斌赴福州游玩期間,專門花大價錢在收藏品市場購買了一枚玉石印章送給王斌。
王斌還在前往巴西、歐洲等地考察前,收受了聞訊趕來的開發(fā)商送來的美元及歐元……
后來,王斌在懺悔書中詳細描述了這些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的一整套相當講究的行賄手法——
“先是小額見面試探求助,事成后再加大籌碼感謝;無事也保持小額相送,有事求助更方便;你怕收,他安慰你,甚至對天發(fā)誓,其實背后將賬記得一清二楚;不收錢送物也行,只要你不推辭。方法種種,一般立場不堅定的人是很難抵擋的,我就是一個俘虜!
貪欲的閘門一旦打開,就無法再關上。面對行賄者如此積極主動的強勁行賄攻勢和不斷的物質(zhì)利誘,王斌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無力自拔。
5 玩小聰明難逃法律嚴懲
2008年3月,重慶市紀委對時任重慶市地產(chǎn)集團董事長的王斌實行了“雙規(guī)”。4月22日,重慶市檢察院依法對王斌立案偵查。經(jīng)過檢察機關歷時兩個月的偵查,王斌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折合人民幣163萬余元的犯罪事實終于浮出水面。
2008年8月26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將此案提起公訴。9月12日,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庭上,面對公訴人的指控,雙眼噙著淚水的王斌用哽咽的話語表達了自己的悔意:“我認罪,我深感愧疚!
至于為什么為自己收受現(xiàn)金設定了一個額度(大額不輕易收,超過10萬元不收),王斌沒有明說,但是我們從他對自己犯罪主觀原因的剖析中可見一斑:“我覺得自己沒主動伸手向他們要,我給你幫了忙,你也受了益,只要人可靠、熟悉,又是自愿,一兩萬元也就收了……自認為保持廉潔的規(guī)定年年出,可違紀違法案件年年有,被查處的人那是運氣不好,而自己只要不過分、不張揚就沒問題,完全把黨紀國法置于腦后,逐步走向了腐敗的深淵!
談到此案的警示意義,辦案檢察官是這樣說的:“王斌出生于一個普通家庭,經(jīng)過自己的奮斗能夠取得今天這樣的成績非常不容易,但是在其渾身光環(huán)閃爍、手中重權(quán)在握的時候,由于沒有把握好方向,把國家和人民賦予他的職權(quán)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籌碼,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他認為‘自己只要不過分、不張揚就沒問題’,其實是一種自我安慰,為了收錢時心安理得,這反映了貪官自欺欺人的普遍心態(tài)。王斌案再次提醒我們,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玩小聰明戲弄法律,法必嚴懲!”
2008年11月1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其違法所得163萬余元全部上繳國庫。
對此判決,王斌表示服判:“我對自己所做的一切追悔莫及,深感愧疚。這種后悔和愧疚將伴隨我終生!(沈義 彭靜)
(本文除王斌外,其他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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