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至2007年5月,短短8年間,(北京市)西城法院前院長郭生貴斂財700余萬。
直接或間接牽涉其中的,有案件當事人,有私營企業(yè)乃至大型國企的負責人,亦有4名律師、該法院前副院長等多名肩負維護社會公正職責的司法人員。
一個基層法院院長如何變現(xiàn)手中的權力?詳解郭生貴案,或可一窺端倪。
生財之道1 介紹案源
法院認定,郭生貴受賄貪污700余萬的罪行,均發(fā)生在其西城法院任內。其中,收自律師的案源介紹費367萬元。
與法律工作者分成
第一筆200萬元的行賄來自法律工作者張汝平。判決披露,1999年至2002年間,經(jīng)郭介紹,張汝平先后代理了西城法院20余起訴訟案件。此后,通過郭胞弟張鳳海(一隨父姓,一隨母姓),張汝平先后十余次送給郭生貴“介紹費”200萬元。
張汝平,山東省寧津縣人,生于1966年。其在網(wǎng)上的公開簡歷高調宣稱,自己1989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1990年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實習;1991年開始在北京宜君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1990年,張在東城法院實習時,郭恰在東城法院執(zhí)政。郭調任西城法院主政后不久,雙方即開始合作。訴訟材料披露,張、郭交情深厚——宜君律師事務所于2000年解散,由郭出面介紹,張汝平來到北京市北方律所,以其名義繼續(xù)開展業(yè)務。
分成比例逐步攀高
張汝平如何與郭生貴相熟,目前已不可考,雙方的分成比例亦不為外人所知。但訴訟材料顯示,2002年之后,也許是嫌棄分成不高,郭主動更換了3個律師,與合作對象的分成比例亦不斷攀升。
庭審材料披露,2002年初,結識博安律所律師鄔某后,郭主動提出為對方介紹案件和顧問單位,雙方五五分成。鄔某同意后,郭先后為鄔某介紹了在該法院訴訟的德寶飯店合同糾紛案等案件;其間,他還為鄔某代理的部分案件勝訴提供了幫助。此后,鄔某隱瞞了部分代理費后,給予郭生貴賄賂款108萬元,并約定將其中的73萬元暫存在鄔處,購買理財產品。
2005年夏,應郭生貴的要求,張鳳海介紹了新的合作伙伴北京市金頤律師事務所女律師馬某與郭相識。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郭先后介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合同糾紛案,北京市電器工業(yè)公司房屋租賃案,劉位申貪污、挪用公款案給馬某。為表示感謝,馬某在收取代理費后,按照75%的比例先后返還給郭生貴54萬元“案件介紹費”。
曾被女律師涮
大約2006年下半年,提成案件介紹費的方式,被郭生貴視為不保險。他曾毫不隱諱地告訴其副手婁冬梅(西城法院前副院長,與郭關系密切),自己曾被一名高姓女律師涮了,對方并未按照承諾給予他好處費。
庭審材料披露,該女律師是北京德政律所的高某。2006年下半年,郭介紹高某代理民生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此后,高收取該公司代理費63萬元。案件審結后,郭生貴多次向高某索要提成,高最終在郭辦公室內給其5萬元。
2006年之后,郭采取了更為保險,但也更明目張膽的做法。在郭的指示下,其胞弟張鳳海與律師付某合辦了北京市理信律師事務所。雙方約定,張鳳海提供辦公場地、開辦費用,并負責拓展律師業(yè)務。此后,2007年5月,在自己的辦公室,郭拿出一份該所的代理協(xié)議,親手代表該律所與北京市設備安裝公司簽訂代理合同,通過副院長婁冬梅收受對方18萬元代理費。
生財之道 2 左右審判
身為司法高官,手中的審判權力自然是郭生財?shù)囊粋主要工具。訴訟材料披露,郭接受案件當事人的請托,為對方的訴訟提供特殊幫助,先后受賄32萬元。
為違章建筑請托
2003年,市民蔣某的岳母在西城區(qū)一居民區(qū)內翻建房屋,未經(jīng)批準加蓋了二層房屋。有關部門認定其為違章建筑后,責令其限期拆除。蔣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蔣找到婁冬梅請求幫助,希望對房屋作罰款保留處理。
婁隨后引見其與郭見面,蔣承諾事成后可給予好處費8萬元。通過婁獲悉這一情況后,郭生貴告訴蔣,違章建筑不能作罰款保留處理,但可不予拆除,蔣可先行撤訴,其可幫忙與西城區(qū)規(guī)劃局相關人員溝通。
2003年底,蔣送給婁8萬元,郭生貴授意婁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并將存折和密碼給了郭。
左右案件審判
2004年4月,北京京源興業(yè)經(jīng)貿公司的一件合同糾紛案在西城法院訴訟。該公司法律顧問王某找到郭生貴請求予以關照。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郭要求聽取匯報,并明確指示承辦人做出對該公司有利的判決。事成之后,該公司給郭生貴3萬元“感謝費”。
2005年,該案被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王某又向郭提出請托。該案再次勝訴后,王某又給了郭生貴3萬元“感謝費”。
解凍被查封賬戶
2007年5月,北京市設備安裝工程公司的銀行賬戶在執(zhí)行期間被其他法院凍結,安裝公司希望法院解凍賬戶并協(xié)調其與對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婁冬梅的引見下,該公司找到郭,希望給予幫助。
訴訟材料稱,郭親自代替理信律所與對方簽訂代理合同后,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干預其他法院的司法活動,通過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職業(yè)行為,為該公司解封被凍結賬戶一事提供了幫助。此后,他通過中間人婁冬梅收受對方22萬元代理費,并返還中間人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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