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
回顧我國刑法30年,會感到我國刑法的巨大進步,并且這種進步是有歷史意義的。需要指出:這里所說的刑法的進步,是就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而言的,它表現(xiàn)在很多方面。不過,從宏觀上考察,在筆者看來,主要表現(xiàn)為:
(一)從類推制度到罪刑法定原則的轉變。1979年制定刑法時,多數(shù)同志認為:“因為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加之政治經濟形勢發(fā)展變化很快,刑法、特別是第一部刑法,不可能把一切復雜多樣的犯罪形式包羅無遺,而且也不可能把將來可能出現(xiàn)又必須處理的新的犯罪形式完全預見予以規(guī)定……”為了與法無明文規(guī)定而又確實危害社會的行為作斗爭,因而主張規(guī)定類推制度。經過認真討論,刑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不論從條件上或程序上都是嚴格限制的類推,且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適用類推判處的案件不多,又都是并不嚴重的案件;但畢竟是對法無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追究了刑事責任。因而立法當時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規(guī)定類推,‘后患無窮’,而且很可能造成‘不教而誅’,因此法律上不是‘限制類推’的問題,而應當是‘禁止類推’的問題。”由于這是少數(shù)意見,未被采納。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醞釀修訂刑法時,應否保留類推,就成為熱烈爭論的問題之一。盡管還有少數(shù)學者主張保留類推,但大多數(shù)學者主張在修訂的刑法中類推應當堅決廢止,而采取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機關贊成多數(shù)學者的觀點,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廢止了類推制度,并于刑法總則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一規(guī)定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因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在刑法上定罪量刑必須根據刑法事先對犯罪和刑罰的明文規(guī)定,所以,需要取消類推而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同時,這一規(guī)定表明,我國刑法符合當代世界刑法發(fā)展的潮流。原來類推制度只有極少數(shù)國家如德國、前蘇聯(lián)等采用,但1949年《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基本法》即否定了類推,1975年《聯(lián)邦德國刑法典》第1條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前蘇聯(lián)1958年已取消類推,1996年《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第3條也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并否定了類推。這顯示了世界刑法發(fā)展的潮流,修訂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正與這一潮流相符合,因而對我國刑法的這一進步必須給予充分的肯定。
(二)由部分死刑核準權下放到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關于死刑復核,1979年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笨墒牵缜八,自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即依法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犯罪分子的死刑核準權授權給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直至2006年底。
由于“嚴打”斗爭一直持續(xù)未停,死刑案件的數(shù)量也呈增加趨勢。又由于部分案件死刑核準權的下放,各省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死刑核準標準掌握不一或把關不嚴,錯案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如云南杜培武殺妻案、重慶童立民殺人案等。這些案件雖然引起人們的議論,但沒有形成有力的輿論。及至湖北佘祥林殺妻案由新華社報道后,在全國造成很大影響。其時,中央已經決定將下放的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那些錯案的報道在人們思想上形成死刑核準權下放的狀況必須改變的共識。經過200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1月1日起,將死刑核準權完全收回,在短時間內即實現(xiàn)了平穩(wěn)過渡,并且2007年死刑案件明顯下降。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核準權,是黨中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xiàn)社會長治久安的戰(zhàn)略決策,是貫徹執(zhí)行“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有力舉措,有利于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推進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這“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fā)展過程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大事,不僅對我國刑事審判工作,而且對國家法制的發(fā)展與進步,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三)刑事政策從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到寬嚴相濟。如前所述,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是1979年刑法制定的政策根據。其內容為: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贖罪,立大功受獎。其基本精神是:區(qū)別對待,寬嚴相濟;懲辦少數(shù),改造多數(shù)。它是在建國初期提出并實施的,在司法實踐中起了積極作用。但在1983年開展“嚴打”斗爭之后,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犯罪分子,由于強調嚴厲打擊,往往忽略從寬的一面,因而產生一些問題,引起中央的高度關注。
自1983年開始“嚴打”斗爭,從1984年的發(fā)案率看,犯罪雖有所下降,確實取得成效;但隨后逐年回升,嚴重犯罪發(fā)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社會治安的嚴峻形勢未能得到根本好轉,“嚴打”斗爭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這就不能不對“嚴打”政策進行理性的思考。同時,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得到很大發(fā)展,國家實力大為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會取得全面進展。在這樣的社會形勢下,黨中央及時作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在全國進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趯Α皣来颉闭叩睦硇苑此,根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黨中央提出“寬嚴相濟”作為國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雖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繼承和發(fā)展,但兩者畢竟不同,后者側重點在“懲辦”,前者側重點在“寬”;后者是建國初期為維護新生的革命政權而提出的,前者是建國五十多年后為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提出的。由此可見,從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表明我國社會發(fā)展的巨大進步。三、值得重視、改進的問題
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我國刑法30年也不例外。它取得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巨大進步,但還存在值得重視、有待改進的問題:
(一)嚴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不僅形式上要求事先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科處什么樣的刑罰,而且從實質上要求罪行規(guī)定的適當和罪刑關系規(guī)定的適當;并且它不僅是立法的原則,而且是司法的原則。但這些在人們思想上還沒有深深形成理念,因而在實踐上往往出現(xiàn)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所謂罪行規(guī)定的適當,是指某一行為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必須以該行為確實需要動用刑罰處罰為前提,如果用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制裁足以保護法益不受侵害時,就不宜規(guī)定為犯罪。所謂罪刑關系規(guī)定的適當,是指刑罰的輕重程度應與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輕重相適應。這方面我國刑法有些規(guī)定確實值得改進。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綁架罪“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這一規(guī)定就欠妥當。因為致被綁架人死亡是出于過失,殺害被綁架人是出于故意。過失犯罪輕于故意犯罪,將致被綁架人死亡與殺害被綁架人規(guī)定同樣的法定刑,就致被綁架人死亡而言,顯然罪刑關系不相適應,應當加以修改。以上是就立法而言,就司法而言,總的來說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但也存在問題,主要表現(xiàn)是:1.不符合犯罪主體的條件,作為犯罪追究。例如,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企業(yè)負責人,將企業(yè)的盈利取出自己使用,作為貪污罪判處,這大多是由于對其主體情況的誤解所致。2.出現(xiàn)新形式的危害行為,思想上總是考慮如何打擊治罪,較少考慮應否依法定罪判刑。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