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到今天,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改革開放30年來的法治建設,對國人的生活方式進一步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權利成為社會基本話題,個人主體性地位提升
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強調集體,拒絕正式承認個人的主體性。傳統(tǒng)社會的禮治秩序,本質上是主張取消個性、主體性、否認個人獨立利益的,個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來履行責任義務。這一秩序塑造的是處于服從地位的“臣民”,而非法律意義上享有權利的“公民”。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進行的勞動人事體制改革,是要實現(xiàn)人由“單位人”向“社會人”過渡的目標。這一“人的社會化”過程,既是我國經濟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社會發(fā)展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它意味著個人自由的增加和社會結構的優(yōu)化。
與此同時,經過持之以恒的普法宣傳和法治建設,全社會也已認識到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護權利。2004年憲法修改時,“尊重與保障人權”被正式寫入國家的基本大法。權利意識的深入,以及法律對于權利的保護與對權力的限制,讓個人從家族、集體等組織中得以解放,個人能夠成為社會關系中單獨的活動主體,個人的主體性地位得到全面提升。
“私人空間”概念已經形成,并得到法律保護
社會的發(fā)展使得人由“動物人”向“社會人”轉變,而社會人也在不斷“更新”,促進人和社會的現(xiàn)代化。
1、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人格尊嚴等成為法律保護的內容。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商業(yè)秘密是一個組織里的“私人秘密”。人格尊嚴不僅是現(xiàn)代民法的基礎,也是社會發(fā)展的目標。它努力使個人權利足以對抗國家和社會權力,進而使得個人可以和社會、國家保持關系平衡與協(xié)調。人格尊嚴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社會的人格。其中,肖像權、名稱權是對人格外在的“形式”保護;隱私權、商業(yè)秘密是對人格的“內在”和“內容”保護;環(huán)境保護則是對人格權生存空間和伸展空間的保護。
2、現(xiàn)代社會使得人際交往又有了新的“分寸感”。法律賦予個人和企業(yè)以“私有領空”,國家權力不予干涉。這極大地拓寬了個人的生存范圍,使得個人自由的空間更加寬廣。而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社會并不注意對這些領域的保護,諸如通訊自由、個人選擇等容易受到干涉乃至侵犯。家長是否可以私自拆開子女的信件的爭論,關注和探討的就是這一話題。
此外,在傳統(tǒng)社會中法律主要強調國家利益,法律不僅僅要管行為,還要管“思想”。這些規(guī)定和情形,在改革開放30年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已逐漸得到修改、調整和完善!坝H密無間”可能更多只是文學意義上的一種表達,現(xiàn)代法治社會卻不得不將其“淘汰出局”。法律規(guī)范和調整的關系希望是“親密有間”。
法律使中國人的情感和認知由感性向理性轉變
法治社會的精神是,有行為必有結果,有要約就將導致承諾,有承諾即可能意味著責任。這有點類似古代的“言必行、行必果”,但在今天卻被賦予了法律上的意義。
1、對哥們義氣進行了規(guī)范,重塑傳統(tǒng)人倫關系。人類社會的每一次進步往往表現(xiàn)為對傳統(tǒng)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的突破,現(xiàn)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也已對中華傳統(tǒng)道德觀產生深遠影響。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問彼此之間的關系如何。再“鐵”的哥們,其相互行為仍然會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朋友之間做事行事也要符合法律的原則和規(guī)定。因此,交往行為過程中往往要求具備相應的法律手續(xù),做生意應訂立書面合同、借錢要有借據(jù)等等,而非一說了事,僅憑相互的“友誼”和“信任”為保證。
2、信守諾言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行為不是兒戲,它與權利、義務、責任相伴隨。由于責任,特別是法律責任的存在,使得人們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在事前要“三思而后行”,必須充分考慮到一個具體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否則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F(xiàn)代法治社會要求人們把法律規(guī)定內化為行為準則,以實現(xiàn)個人與社會的相互和諧。
(作者石文龍系上海師范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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