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京報》報道,日前,因為湖南汝城縣政府不公開相關資料,汝城縣自來水公司退休職工黃由儉將其告上法庭。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第一起相關訴訟案。黃由儉長期向各政府機關反映,自來水公司改制出現(xiàn)國有資產(chǎn)流失。后他發(fā)現(xiàn)縣政府曾對公司改制做過調(diào)查,遂要求公開報告,遭到縣長拒絕,他當即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此案被媒體稱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黃由儉要求公開報告的依據(jù)是,《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和“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建設情況”,應該由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布。汝城縣法制辦主任鄧先聰則認為,在整個《條例》中,只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承包、租賃、拍賣的情況需要公布,并沒有涉及國企改制。雙方爭執(zhí)不下,難以定于一尊。黃由儉的經(jīng)歷其實很有代表性。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于5月1日正式實施,但一些公民向政府部門申請公開信息時,往往得到“不知道這條信息是否應該公開”或者“不知道這件事情該由誰具體負責”的答復,難以如愿看到急需的信息。
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景況,有兩方面的原因。從技術層面來說,現(xiàn)有的《條例》對應該公開的信息類型進行了列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有十一類重點信息需要公開,縣級政府及其部門有四類重點信息需要公開,鄉(xiāng)(鎮(zhèn))政府有八類重點信息需要公開。實際上,各級政府經(jīng)辦之事千頭萬緒,各類政府信息浩如煙海,與之相比,《條例》中羅列的信息類型顯得表述籠統(tǒng)、范圍狹窄,公民在申請公開某個具體信息時,往往不能找到與之精確對應的條款,這就給政府部門留下了過大的自斷空間,愿意公開就公開,不愿意公開就回絕。
還有一個就是,《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銜接沒做好!侗C芊ā贰ⅰ稒n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上位法,其中也有很多表述給不愿公開信息的政府部門提供了“依據(jù)”。立法和修法應該統(tǒng)籌兼顧,在上述兩法調(diào)整修改到位之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難免束手縛腳。鑒于以上兩種情況,《條例》的細化以及《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銜接應該抓緊完成。
除了法律技術層面的原因,信息公開更大的阻礙恐怕是來自政府部門“關門行政”的慣性思維。長期的計劃體制,梗阻的行政通道,畸形的問責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員在信息發(fā)布時極其保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說就不說。不說就不用負責任,掌握了信息優(yōu)勢還“好辦事”。說了就覆水難收,弄不好惹“事”上身。這一來,信息公開全靠官員的行政良知和勇氣。想改變這種行政生態(tài),必須出臺一些強制性的措施,對有責任公開信息的人保持壓力。
今年3月,新一屆中央政府公布了新的《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規(guī)定: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它意味著政務信息“公開是常態(tài),保密是例外”,充分顯示了國務院公開政務的決心和力度。中央政府率先垂范,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也應照此執(zhí)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當奉行這一原則。不管《條例》的實施細則對應公布信息進行多么詳細的羅列,總有未盡的事宜不能囊括,“公開是常態(tài),保密是例外”能極大地拓展信息公布的范圍。此外,《條例》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也規(guī)定了一些問責條款,公民有權對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總的來說,問責機制不太明確,在很容易找到遁詞的情形下,難以引起有關人員的重視和敬畏。
“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出現(xiàn)得很及時,它提醒我們信息公開并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一帆風順,還有很多的困惑和險阻。下一步,我們應該對癥下藥,消除困惑,踏平險阻。(李星文)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