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3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5月1日實施。據(jù)中國政府網(wǎng)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關于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若干意見,意見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意見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采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眾,要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意見要求,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在條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時間內出現(xiàn)大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難以按照條例規(guī)定期限答復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并盡快答復。
意見指出,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意見還指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按規(guī)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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