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新窯煤礦發(fā)生爆炸事故,105人遇難。圖為遇難者家屬悲傷落淚。 中新社發(fā) 前衛(wèi)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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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太原二月二十四日電 山西臨汾市二十四日上午公開對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公司民營新窯煤礦發(fā)生死亡一百零五名礦工的特大爆炸事故進行公開審判,十七名相關責任人被判無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二00四年以來,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受利益驅(qū)動,在該礦年核定產(chǎn)量為二十一萬噸的情況下,加大了二號煤層的開采量,并非法開采九號煤層。在非法開采九號煤層時,為逃避打擊,在九號與二號煤層間建有密閉設施。遇有關部門檢查時就進行封閉,檢查過后就打開密閉設施,在九號煤層進行非法生產(chǎn)。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事故發(fā)生前,九號煤層四十米巷道以掘代采面無風作業(yè),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由于放炮產(chǎn)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造成一百零五人死亡,七人重傷,一人輕傷,直接經(jīng)濟損失四千二百多萬元人民幣。
起訴書說,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東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負責煤礦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礦長高建民、副礦長秦三順等十四名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生產(chǎn)一線的指揮人員,在明知該礦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chǎn),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王東海、孔惠平等六名被告人故意延遲不報,貽誤事故搶險,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谆萜、高建民等四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下井生產(chǎn)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應當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新鎖、孫國勝非法買賣爆炸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起訴書還指控,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yè)有限公司非法買賣炸藥三萬余公斤、雷管二點三萬枚,情節(jié)嚴重,并有非法越層開采,嚴重破壞國家資源等多項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偷稅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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